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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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逢國議員就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提交的意見書
19.09.2018
特區政府在2018年3月20日就私人遊樂場地政策檢討提出的建議展開為期六個月的公眾諮詢。檢討報告建議修訂現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安排及條款,以期令契約用地更切合支持體育發展和善用土地的需要,及回應社會近年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關注,本人對政策檢討方向表示認同。至於就報告內具體的建議,本人的意見如下:
(一) 確保政策檢討後本地體育發展的空間不會因此縮窄
本地不同體育項目的推動,很多時都需依靠民間團體的努力,當中私人體育會也有一定的參與。事實上,過去多年來,不少私人體育會在推動本地體育普及化、精英化及盛事化也付出了不少努力。特別是,有別於政府多方面支持不同體育項目,多數私人體育會都是專注於一至兩項體育項目的發展,為個別體育項目提供專門的支援,拓展這些項目的發展空間。因此,政策檢討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私人體育會在本地體育發展的角色,亦不能因政策的改變而令本地體育的場地空間減少。而政府決定是否與私人體育會續約,是否保留私人體育會的發展空間,主要考慮的因素應是他們的表現是否符合體育界和公眾的需要,確保有關空間能用得其所。
(二) 考慮縮短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續約年期
現時,屬私人體育會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續約年期一般為15年。然而,不少私人體育會已營運了一段長時間,基本的建設及規劃已相對成熟,故此,政府可考慮縮短續約年期,如:10年,讓政府有更多機會檢討私人體育會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地體育界及公眾的需求,亦讓私人體育會有更大的動力,維持他們的表現和水準。
(三) 多角度考慮向私人體育會收取的地價水平
檢討報告建議,向私人體育會徵收十足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而在估算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十足市值地價方面,地政總署一般會根據土地本身未建上蓋的市值,及考慮有關用地的用途及其他批地/續約條款及條件。然而,如何釐定有關用地的用途,實質如何計算有關用地的市值地價,政府暫時未能提供完整的方案,不少私人體育會反映未能就地價作出估算及擬定應對有關開支的方法。另一方面,在徵收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地價時,政府不一定劃一為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而是應考慮因應用地內不同的用途分開估算有關用地的地價,如:用地內的體育場地或設施,應以康樂體育用途土地作為評估地價的準則,甚至提供優惠地價,而私人體育會如需設具商業成份的附屬設施(如:食肆、)以支持其營運,則可視之為商業項目以評估這部份土地的地價,相信這能更合理地就土地的價值進行估算。
(四) 盡量擴大開放體育及康樂設施的程度
目前,政府在 2011年及2012年期滿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續約時,已要求承租人每月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開放體育設施最少50小時。檢討報告建議強化現時的開放設施計劃,包括:開放予合資格外界團體的設施須增加至其可使用時數總量的最少30%、增加現時合資格外界團體的類別,以及須與本地體育總會或其屬會合作舉辦體育活動,並提供最少每月240個活動時數予公眾報名參加。
誠然,面對目前體育場地短缺,市民對運動場地的需求也不斷上升,政府提高私人遊樂場地的開放時數的要求實有必要。而開放設施時數的定義,應更為清晰,包括計算私人體育會的開放時數,應是按私人體育會各項設施分別計算,而非綜合整個體育會計算,同時也應要求私人體育會開放設施的時段,需包括繁忙時段。政府也應加強向外界宣傳各私人體育會開放設施的資料,以回應社會的要求私人遊樂場需更大程度開放予公眾的訴求,讓更多公眾能實質受惠,在紓緩體育場地不足的問題上發揮作用。
立法會議員(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馬逢國
(一) 確保政策檢討後本地體育發展的空間不會因此縮窄
本地不同體育項目的推動,很多時都需依靠民間團體的努力,當中私人體育會也有一定的參與。事實上,過去多年來,不少私人體育會在推動本地體育普及化、精英化及盛事化也付出了不少努力。特別是,有別於政府多方面支持不同體育項目,多數私人體育會都是專注於一至兩項體育項目的發展,為個別體育項目提供專門的支援,拓展這些項目的發展空間。因此,政策檢討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私人體育會在本地體育發展的角色,亦不能因政策的改變而令本地體育的場地空間減少。而政府決定是否與私人體育會續約,是否保留私人體育會的發展空間,主要考慮的因素應是他們的表現是否符合體育界和公眾的需要,確保有關空間能用得其所。
(二) 考慮縮短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續約年期
現時,屬私人體育會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續約年期一般為15年。然而,不少私人體育會已營運了一段長時間,基本的建設及規劃已相對成熟,故此,政府可考慮縮短續約年期,如:10年,讓政府有更多機會檢討私人體育會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地體育界及公眾的需求,亦讓私人體育會有更大的動力,維持他們的表現和水準。
(三) 多角度考慮向私人體育會收取的地價水平
檢討報告建議,向私人體育會徵收十足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而在估算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十足市值地價方面,地政總署一般會根據土地本身未建上蓋的市值,及考慮有關用地的用途及其他批地/續約條款及條件。然而,如何釐定有關用地的用途,實質如何計算有關用地的市值地價,政府暫時未能提供完整的方案,不少私人體育會反映未能就地價作出估算及擬定應對有關開支的方法。另一方面,在徵收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地價時,政府不一定劃一為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而是應考慮因應用地內不同的用途分開估算有關用地的地價,如:用地內的體育場地或設施,應以康樂體育用途土地作為評估地價的準則,甚至提供優惠地價,而私人體育會如需設具商業成份的附屬設施(如:食肆、)以支持其營運,則可視之為商業項目以評估這部份土地的地價,相信這能更合理地就土地的價值進行估算。
(四) 盡量擴大開放體育及康樂設施的程度
目前,政府在 2011年及2012年期滿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續約時,已要求承租人每月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開放體育設施最少50小時。檢討報告建議強化現時的開放設施計劃,包括:開放予合資格外界團體的設施須增加至其可使用時數總量的最少30%、增加現時合資格外界團體的類別,以及須與本地體育總會或其屬會合作舉辦體育活動,並提供最少每月240個活動時數予公眾報名參加。
誠然,面對目前體育場地短缺,市民對運動場地的需求也不斷上升,政府提高私人遊樂場地的開放時數的要求實有必要。而開放設施時數的定義,應更為清晰,包括計算私人體育會的開放時數,應是按私人體育會各項設施分別計算,而非綜合整個體育會計算,同時也應要求私人體育會開放設施的時段,需包括繁忙時段。政府也應加強向外界宣傳各私人體育會開放設施的資料,以回應社會的要求私人遊樂場需更大程度開放予公眾的訴求,讓更多公眾能實質受惠,在紓緩體育場地不足的問題上發揮作用。
立法會議員(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馬逢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