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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逢國議員就「香港殘疾人士體育發展顧問研究」公眾諮詢提交的意見書
04.11.2016
行政長官在2015年的施政報告提出,將委託顧問研究如何更全面支援殘疾運動員及推廣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有關顧問研究的報告已於今年8月5日公布,政府也展開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本人就此諮詢了體育界人士,並舉辦了一次討論會,了解他們對報告內容和建議,以及對未來殘疾人士體育發展的意見。綜合所收集到的建議,本人對香港殘疾人士體育發展的意見如下:
1. 研究未有就殘疾人士體育發展提供長遠目標及策略
是次顧問研究檢視了現時香港殘疾人士參與體育的情況,也參考了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支持殘疾人士運動發展的經驗,並提出多項推動殘疾人士體育發展的建議。但可惜的是,研究並沒有就香港殘疾人士的體育發展提出長遠的方向,欠缺目標及策略。
推動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原本一直被政府視為一項社會福利政策、復康政策,希望通過運動支援傷殘人士身、心的康復,以及藉此鼓勵殘疾人士更多接觸社會、融入社會。但經過多年的發展,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已被社會視為讓殘疾人士發展潛質的一個平等機會。殘疾人士體育發展,也應超越社會福利的範疇,而是政府體育政策的一部分。
體育界人士普遍期望,政府能從一個更宏觀的角度制訂殘疾人士體育發展的政策,制訂目標及方向,透過投入資源、採取措施,以及體制上的改革,逐步落實目標。研究提出的建議,以鼓勵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及加強支援殘疾運動員,體育界均表示歡迎,但研究未有提出具體的發展目標及策略,實令人有些失望。
2. 落實全職運動員制度要按部就班 避免操之過急
研究建議,因應香港的情況研究為殘疾運動員設立全職運動員制度。體育界普遍認為,殘疾運動員全職化,將有助他們更專注訓練,在比賽上爭取更好成績。他們也認為,殘疾運動員與健全運動員同樣需面對國際上高水平的競賽,兩者的資助,以及獎金獎勵均有需要看齊。
然而,我們也注意到,在顧問研究中,有超過五成殘疾運動員傾向維持兼職運動員的身份。也有意見認為,在現時支援殘疾運動員退役及就業計劃未完備的情況下,要求殘疾運動員轉為全職運動員,除了有機會影響運動員目前的生計外,也擔心運動員退役後欠缺出路。
因此,本人認為有關建議可先以試驗計劃的模式推行,讓現時的殘疾運動員可選擇轉為全職運動員,或是保留兼職運動員的身份,待計劃完結後再作詳細的檢討,了解運動員對計劃的意見,再訂定全職運動員制度的細節。而推動全職運動員制度的目的,是為殘疾運動員提供多一個選擇,要容許運動員可因應自己的情況,選擇當全職或是兼職運動員。
在推行試驗計劃的同時,政府也應加強對殘疾運動員就業、就學的支援,為殘疾運動員退役後提供更多出路。另一方面,政府也應在其他配套,如教練培訓、場地安排上作出配合,為推動殘疾運動員全職化,以及增加殘疾運動員參與海外高水平比賽的機會。
3. 為非全職殘疾運動員提供額外假期
現時的殘疾運動員均為非全職運動員,在日常訓練的同時,也需兼顧工作。在面對大型比賽時,殘疾運動員更需申請多天假期以為比賽作準備及參賽,但工作卻未必允許。因此,政府應考慮率先放寬在政府部門工作的殘疾運動員於申請假期時的限制,並為代表香港參賽或集訓的殘疾運動員提供額外假期,一方面讓他們有更多時間專心投入訓練和比賽,另一方面也可起示範作用,讓私人企業和機構跟隨,方便殘疾運動員出外比賽及集訓。
4. 加強與團體之間聯繫 完善精英殘疾運動員挑選機制
現時,殘奧會、康文署及殘疾人士機構均有在社區為殘疾人士提供體育活動或課程,讓殘疾人士參與。然而,三者之間卻欠缺聯繫。一方面,殘奧會雖希望發掘更多年青殘疾人士加入運動員的培訓系統,但畢竟單靠其舉辦的活動,要發掘有潛質的年青殘疾運動員的覆蓋面始終有限,另一方面,殘疾人士在參與社區體育活動的過程中,即使有出色的表現或是有一定潛質,但礙於社區活動與精英培訓系統欠缺銜接,他們未必有渠道晉身成為運動員。因此,日後殘奧會、康文署及殘疾人士機構應加強聯繫,合作舉辦更多體育活動,讓更多有潛質的殘疾人士,有機會成為精英運動員。
5. 加強教練對殘疾運動員的認識
在推動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以及全職殘疾運動員制度的過程中,必須有足夠的教練作配合。政府應考慮在培訓教練的課程中,加入培訓殘疾運動員的相關內容,讓教練均可了解及掌握殘疾運動員的需要,讓他們日後亦可擔任殘疾運動的教練,從而增加供應。
6. 支持讓殘疾人士團體可優先預訂非繁忙時段的場地
本地體育場地短缺,殘疾人士團體要預訂場地,舉辦供殘疾人士參與的體育活動並不容易。因此,政府建議推行試驗計劃,讓殘疾人士團體可優先預訂場地,相信有助殘疾人士團體預訂場地,讓一些殘疾人士的體育訓練班或活動,可以在相對穩定的時段及場地舉辦,對普及殘疾人士運動有一定幫助,方向值得支持。
7. 場地設施配套需照顧殘疾人士需要
為殘疾人士提供的場地設施,必須考慮場地設施的足夠性、易達性及可用性。現時體育場地設施供應不足,殘疾人士預訂場地也遇到不少困難。除了增加康文署場地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場次外,政府也應考慮與私人場地商討,鼓勵他們開放一些時段供殘疾人士使用,增加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場地。其次,提供予殘疾人士的場地設施,也應是容易及方便他們到達,若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將窒礙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而場地的停車場,也應優先供場地租用者使用,並改善現時車位供公眾人士佔用的情況,方便場地租用者,特別是殘疾人士進出體育場地。另一方面,現時不少場地均是傷健共融,殘疾人士若要使用場地,需作一定的調整。因此,政府應在場地購置合適的配套,加強場地管理者的培訓,避免利用行政手段,窒礙殘疾人士使用相關場地。
8. 方便殘疾人士查閱體育相關資訊
不少意見反映,現時殘疾人士難以取得體育相關的資訊,包括:適合他們參與的活動、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場地等。顧問研究建議設立專頁,一站式為殘疾人士提供場地配套設施的資料,以及適合不同殘疾類型人士參與的體育活動之資訊,是值得支持的做法,同時,政府也可考慮將有關資訊,編製成流動應用程式(Apps),方便殘疾人士隨時於智能電話查閱有關資訊。
9. 關注聽障運動員的需要
由於聽障運動項目並不納入國際殘奧會,也因此未能納入本地精英運動的資助範圍。政府應考慮從其他途徑提供資助,讓聽障運動員也有足夠的支援,以充分發揮他們的潛能。
1. 研究未有就殘疾人士體育發展提供長遠目標及策略
是次顧問研究檢視了現時香港殘疾人士參與體育的情況,也參考了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支持殘疾人士運動發展的經驗,並提出多項推動殘疾人士體育發展的建議。但可惜的是,研究並沒有就香港殘疾人士的體育發展提出長遠的方向,欠缺目標及策略。
推動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原本一直被政府視為一項社會福利政策、復康政策,希望通過運動支援傷殘人士身、心的康復,以及藉此鼓勵殘疾人士更多接觸社會、融入社會。但經過多年的發展,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已被社會視為讓殘疾人士發展潛質的一個平等機會。殘疾人士體育發展,也應超越社會福利的範疇,而是政府體育政策的一部分。
體育界人士普遍期望,政府能從一個更宏觀的角度制訂殘疾人士體育發展的政策,制訂目標及方向,透過投入資源、採取措施,以及體制上的改革,逐步落實目標。研究提出的建議,以鼓勵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及加強支援殘疾運動員,體育界均表示歡迎,但研究未有提出具體的發展目標及策略,實令人有些失望。
2. 落實全職運動員制度要按部就班 避免操之過急
研究建議,因應香港的情況研究為殘疾運動員設立全職運動員制度。體育界普遍認為,殘疾運動員全職化,將有助他們更專注訓練,在比賽上爭取更好成績。他們也認為,殘疾運動員與健全運動員同樣需面對國際上高水平的競賽,兩者的資助,以及獎金獎勵均有需要看齊。
然而,我們也注意到,在顧問研究中,有超過五成殘疾運動員傾向維持兼職運動員的身份。也有意見認為,在現時支援殘疾運動員退役及就業計劃未完備的情況下,要求殘疾運動員轉為全職運動員,除了有機會影響運動員目前的生計外,也擔心運動員退役後欠缺出路。
因此,本人認為有關建議可先以試驗計劃的模式推行,讓現時的殘疾運動員可選擇轉為全職運動員,或是保留兼職運動員的身份,待計劃完結後再作詳細的檢討,了解運動員對計劃的意見,再訂定全職運動員制度的細節。而推動全職運動員制度的目的,是為殘疾運動員提供多一個選擇,要容許運動員可因應自己的情況,選擇當全職或是兼職運動員。
在推行試驗計劃的同時,政府也應加強對殘疾運動員就業、就學的支援,為殘疾運動員退役後提供更多出路。另一方面,政府也應在其他配套,如教練培訓、場地安排上作出配合,為推動殘疾運動員全職化,以及增加殘疾運動員參與海外高水平比賽的機會。
3. 為非全職殘疾運動員提供額外假期
現時的殘疾運動員均為非全職運動員,在日常訓練的同時,也需兼顧工作。在面對大型比賽時,殘疾運動員更需申請多天假期以為比賽作準備及參賽,但工作卻未必允許。因此,政府應考慮率先放寬在政府部門工作的殘疾運動員於申請假期時的限制,並為代表香港參賽或集訓的殘疾運動員提供額外假期,一方面讓他們有更多時間專心投入訓練和比賽,另一方面也可起示範作用,讓私人企業和機構跟隨,方便殘疾運動員出外比賽及集訓。
4. 加強與團體之間聯繫 完善精英殘疾運動員挑選機制
現時,殘奧會、康文署及殘疾人士機構均有在社區為殘疾人士提供體育活動或課程,讓殘疾人士參與。然而,三者之間卻欠缺聯繫。一方面,殘奧會雖希望發掘更多年青殘疾人士加入運動員的培訓系統,但畢竟單靠其舉辦的活動,要發掘有潛質的年青殘疾運動員的覆蓋面始終有限,另一方面,殘疾人士在參與社區體育活動的過程中,即使有出色的表現或是有一定潛質,但礙於社區活動與精英培訓系統欠缺銜接,他們未必有渠道晉身成為運動員。因此,日後殘奧會、康文署及殘疾人士機構應加強聯繫,合作舉辦更多體育活動,讓更多有潛質的殘疾人士,有機會成為精英運動員。
5. 加強教練對殘疾運動員的認識
在推動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以及全職殘疾運動員制度的過程中,必須有足夠的教練作配合。政府應考慮在培訓教練的課程中,加入培訓殘疾運動員的相關內容,讓教練均可了解及掌握殘疾運動員的需要,讓他們日後亦可擔任殘疾運動的教練,從而增加供應。
6. 支持讓殘疾人士團體可優先預訂非繁忙時段的場地
本地體育場地短缺,殘疾人士團體要預訂場地,舉辦供殘疾人士參與的體育活動並不容易。因此,政府建議推行試驗計劃,讓殘疾人士團體可優先預訂場地,相信有助殘疾人士團體預訂場地,讓一些殘疾人士的體育訓練班或活動,可以在相對穩定的時段及場地舉辦,對普及殘疾人士運動有一定幫助,方向值得支持。
7. 場地設施配套需照顧殘疾人士需要
為殘疾人士提供的場地設施,必須考慮場地設施的足夠性、易達性及可用性。現時體育場地設施供應不足,殘疾人士預訂場地也遇到不少困難。除了增加康文署場地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場次外,政府也應考慮與私人場地商討,鼓勵他們開放一些時段供殘疾人士使用,增加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場地。其次,提供予殘疾人士的場地設施,也應是容易及方便他們到達,若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將窒礙殘疾人士參與體育運動。而場地的停車場,也應優先供場地租用者使用,並改善現時車位供公眾人士佔用的情況,方便場地租用者,特別是殘疾人士進出體育場地。另一方面,現時不少場地均是傷健共融,殘疾人士若要使用場地,需作一定的調整。因此,政府應在場地購置合適的配套,加強場地管理者的培訓,避免利用行政手段,窒礙殘疾人士使用相關場地。
8. 方便殘疾人士查閱體育相關資訊
不少意見反映,現時殘疾人士難以取得體育相關的資訊,包括:適合他們參與的活動、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場地等。顧問研究建議設立專頁,一站式為殘疾人士提供場地配套設施的資料,以及適合不同殘疾類型人士參與的體育活動之資訊,是值得支持的做法,同時,政府也可考慮將有關資訊,編製成流動應用程式(Apps),方便殘疾人士隨時於智能電話查閱有關資訊。
9. 關注聽障運動員的需要
由於聽障運動項目並不納入國際殘奧會,也因此未能納入本地精英運動的資助範圍。政府應考慮從其他途徑提供資助,讓聽障運動員也有足夠的支援,以充分發揮他們的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