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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黃牛 修例為先_思考香港
30.11.2018
民政事務局最近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日後打擊黃牛黨提出三個建議,包括:(一)修訂相關法例;(二)推行「實名制」;及(三)調整內銷門票比例上限。

修訂現行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將紅館、伊館等康文署轄下的場所納入條例的規管之中,並大幅增加相關罰款,甚至將有關罪行刑事化,以打擊炒賣門票的行為,筆者相信已是業界和公眾的共識。

事實上,目前絕大部份的演唱會等演藝節目,均是於康文署轄下的場地舉行,但偏偏這些場地卻被剔除於法例之外。過去警方進行的放蛇行動,也只是以涉嫌「招徠」及「違反逗留條件」拘捕有關人士,未能針對他們的炒賣行為執法。更甚的是,《條例》針對炒黃牛的最高罰款仍停留在1950年的2000元,但今天,一張受歡迎的演唱會門票,炒賣價可達過萬元,繳交罰款後利潤仍是可觀,對黃牛黨的阻嚇力可說是零。修訂法例,正正是針對目前的漏洞作出補救,從根本處理黃牛黨的問題,政府實有需要加快修例的工作,不容再拖。

至於推行實名制,雖然實名購票、實名核實,能壓縮炒賣門票的空間,但實際操作起來上卻存有不少障礙。如早前一個約有二千名觀眾的音樂會,在康文署的協助下推行實名制,結果是觀眾需提前兩小時入場。可想而知,在更大型的演唱會,觀眾入場的時間將要更長,難免會為觀眾帶來極大的不便。再者,實名制需蒐集大量觀眾的個人資料,而保障私隱也非節目主辦單位的專長,而這些重要而敏感的工作也不應由主辦單位承擔。若政府未有具體處理上述問題的方案,貿然要求主辦單位推行實名制不是負責任的做法。

就調整內銷門票比例的建議,現時紅館、伊館八二的銷售比例,是業界經多年爭取得來,而他們也一直謹慎自律,沒有濫用有關銷售比例。而事實上,演唱會等表演節目,除了門票收入,很多時都依靠商業機構的贊助,若下調內銷比例,將會削弱主辦單位的彈性,對一些規模較小,或是新進的表演節目尤為不利,壓縮經營者的經營靈活性,增加風險,對整個行業的發展都會產生影響。筆者希望政府能重新思考有關建議,特別是未完成修訂法例,有針對性地打擊炒黃牛之前便輕言提出調整銷售比例,實在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