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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之爭議
11.06.2015
香港的OT文化根深柢固,很多僱主視無償加班為理所當然,部份更以此作為其中一個員工是否勤奮的指標,連帶放工後,繼續收發與工作有關的電郵、whatsapp等等的所謂「隱性加班」,令城市人的生活,充滿著工作的壓迫。

標準工時委員會最近提出了兩個令勞工界不太滿意的建議,一是「合約工時」,二是硏究薪金低於1萬5千元的「工資線」才須接受標準工時規管,而正式的報告,預期要到下年3月才有望「出爐」。

對於「合約工時」的建議,雖然在合約內會清楚列明工時、超時補水計法、休息日及飯鐘安排,可令工時更明確,但正如很多勞工界的朋友所言,在沒有法定標準工時的保障下,僱主有機會將長工時寫入合約內,變相將長工時合法化。而且,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為標準工時立法。如果委員會以「合約工時」代替標準工時,將問題拋回給僱傭雙方,那委員會的角色何在?

至於委員會要硏究薪金在1萬至1萬5千之間的「工資線」及各類工作時數下對僱傭雙方的影響,筆者並不反對,但委員會同時要考慮,工時長的問題並不只發生於低收入人士的身上,很多高薪一族也是經常加班。委員會若只容許低收入人士享有標準工時的保障,就必須能說明當中的因由。

香港的競爭力,不應單靠僱員犧牲休息和與家人相處的時間,甚至是健康來維持。筆者寄望勞資雙方能理性討論,為標準工時的問題找到一條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