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每年有多項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及賽事在本港舉行,而當局亦一直推廣香港為亞洲盛事之都。然而,有業界人士不約而同地向本人反映,擬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的內地及外地人,不論是否有酬,均須申領工作簽證方獲准入境,而此規定對該等人士帶來不便,亦窒礙香港業界人士對外交流。該等業界人士又指出,新加坡、瑞典和加拿大等國家豁免獲邀參與當地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的外地人入境前申請工作簽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推行便利的入境措施,協助內地及外地人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如有,措施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當局要求來港參與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或賽事的內地及外地人申領工作簽證方可入境的理據為何;會否考慮參考上述國家的做法,豁免該等人士申領工作簽證;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就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向根據法例務實處理與來港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或賽事有關的簽證/入境許可申請,與活動或賽事的主辦單位緊密溝通及協調,並會因應有關活動或賽事的舉行日期及情況,提供適切的便利措施,包括簡化簽證/入境許可申請手續(例如豁免提交學歷證明文件及無需保證人填寫申請表格)及優先處理緊急申請等,以配合參加者及主辦單位的實際需要。
(二)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7條,除非享有香港居留權或入境權,任何人必須獲得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准許,才可在香港入境。條例第11(2)條亦訂明凡獲准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人,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向他施加逗留期限及其他逗留條件。此外,根據《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獲准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須受規例列明的逗留條件規限,包括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訪客在港逗留期間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或賽事是否構成僱傭工作,須視乎個別活動或賽事的實際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活動或賽事是否屬商業性質或涉及僱用合約、服務合約、報酬等。入境處將繼續根據法例務實處理與來港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或賽事有關的簽證/入境許可申請,並會因應實際需要為主辦單位在簽證/入境許可申請事宜上提供適切的便利安排。當局會不時檢討簽證/入境許可政策,以確保有關政策切合本港的實際情況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