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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11.06.2020
主席,我發言支持《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標,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是改善發牌制度,賦予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及周邊地區居民的意見;其次,是加強執法能力,賦權旅館業監督申請搜查令,增訂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以及提高《旅館業條例》("《條例》")所訂定的罪行的罰則,並且賦權監督可以在特權的情況下封閉處所。從大方向來說,上述建議都是值得支持的。

還記得2014年北角五洲大廈地下有建築材料起火,最終演變成3級大火,波及附近3樓一間賓館,引致25人受傷。雖然火警涉及縱火的原因,與受波及的賓館沒有直接關係,但事後大廈有住戶要求政府能夠收回大廈內的賓館的牌照,理由是該大廈的公契已經訂有條文,禁止處所用作酒店或賓館;而社會亦關注到多年以來,政府漠視大廈公契列明,不可以經營賓館而仍然發牌的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處所只要符合相對於經營性質及規模的消防及樓宇安全規定,都可以申請酒店或賓館牌照。現行的發牌制度並無明確條文賦權監督,考慮有關處所所在的物業的公契或地契條文。然而,任何酒店或賓館牌照的持有人,一直需要遵從大廈公契及地契條文,若有任何商業活動違反契約,有關業主一直以來只可以循民事途徑去處理,而且所需要的法律程序及費用,非一般小業主可以承擔,因而長期未能夠得到認真處理。

另一方面,在某程度上,遵守公契條文,亦的確是牌照申請人在計劃投資、開業時一向必須考慮的因素。事實上,經營酒店或賓館,在不同程度上,可能都會對鄰近居民構成滋擾及不便。有市民一直要求收緊發牌制度,亦期望政府當局會針對一些處所,特別是無牌酒店及賓館,採取更有效的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作用。這些訴求亦非常合理。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及取締無牌賓館,政府提出《條例草案》建議的新規定,賦權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必須考慮持牌人所經營的酒店及賓館,不會違反相關公契或地契的任何限制性條文。同時,亦表示會成立獨立委員會收集受影響居民所提交的意見,向監督提出建議,完善發牌制度的功能。對牌照申請人來說,他們以往可能在違反大廈公契或地契條文的狀況下經營賓館,但另一方面,確實是明正言順,合法獲得牌照去經營生意。《條例》經過修訂後,可能會令他們現有的牌照,到期後無法續牌而造成損失。就這方面,有業界人士要求政府考慮他們的關注。至於他們的關注,嚴格來說是於法不合,但情有可原。

然而,我亦都留意到,《條例草案》建議12個月的過渡期,讓現時持牌人可以作出準備,而在過渡期內,牌照到期的持牌人,亦可以根據現行的規定,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12個月。

另一方面,《條例》修訂從2014年進行公眾諮詢,《條例草案》在2018年提交立法會首讀,經過法案委員會的審議至今,已經接近五六年,加上過渡期的12個月,可說是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相信目前的持牌人及經營者,亦已經早有心理準備,可以適應新的規定及作出相應安排,包括從他們所在的地方的業主方面取得許可。

從市民及其他大廈持份者的角度而言,改善發牌制度及加強打擊無牌經營,固然是一項德政,但話說回頭,為何坊間一直有經營者,即使冒着違反公契或地契,甚至因為無牌經營被檢控的風險,仍然繼續經營賓館呢?不能否定的是,提供價格廉宜房間的賓館,對不少旅客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住宿選擇。

2019年的訪港旅客高達5 000萬人次,當中有大約2 400萬人次是過夜旅客,可見住宿需要非常大。截至今年1月,全港所有酒店房間只有大約84000間,即使加上大約現有的1 500間賓館,住宿選擇顯然仍然是供不應求,亦都反映出,過去一段很長時間,政府對這類訴求,只是依賴賓館在灰色地帶裏去營運,以解決問題。

環顧世界各地,民宿及利用閒置資源去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設施,這種服務是正在迅速發展,旅客亦越來越重視獨特的旅遊體驗,而不是傳統的豪華旅館。
審計署曾在2017年的一份報告建議將民宿與酒店及賓館分隔開,視作第三種旅遊住宿的模式,以較簡單登記的方式來規管。去年亦有媒體報道,一個網上民宿搜尋的平台,錄得香港已登記的房問量,累積超過1萬個,可見旅客的消費模式及市場,正在不斷改變。

主席,今次《條例草案》除了建議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及加強打擊無牌經營外,亦建議清楚區分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並且在行政上,將賓館牌照再加以細分。事實上,坊間一直希望政府在兩種旅館之外,加入民宿這類牌照。在保障公眾安全、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標準的前提下,以相對較寬鬆的條件去發牌。雖然政府多次強調現行規管制度並無排除民宿,但長遠而言,政府確實有需要考慮推出更靈活及創新的政策,增加住宿的選擇,以應對旅客的龐大需求,切合社會不斷演化及市場的轉變。希望政府能夠認真考慮,及早提出應對的策略。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