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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旅遊業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28.11.2018
代理主席,首先我要申報我是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的獨立理事。
代理主席,《旅遊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回應旅遊業界及公眾在 2011 年諮詢中所達成的共識,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即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接管現時由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及旅議會所負責的發牌和規管旅遊業的職能。
事實上,現時旅議會在監督旅遊業的工作方面,擔當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旅議會於 1978 年成立,原先是業界自發成立,自我監督,以持續推動旅遊業發展的業界職能。經歷數十年發展,旅議會從業界運作和發展的角度,設立並發展出一套專業的規管模式,亦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認可。目前,不管是協助港人出外旅遊的外遊旅行社或接待訪港旅客的入境旅行社,均須成為旅議會的會員才能申請旅行社代理商的牌照,同時外遊領隊及本地導遊業亦必須分別取得旅議會發出的領隊證和外遊證。
除規管的工作外,旅議會作為業界的組織,也關顧行業自身發展的需要,為業界提供不同的培訓課程及技術支援。另一方面,旅議會亦負責與政府及海外和內地旅遊機構溝通和合作,以及回應公眾對各項旅遊相關事宜的關注。除處理旅客的查詢和投訴外,相信大家也知道,每當外地出現地震等天災人禍時,便會出現旅議會的身影,從中積極協調,並為公眾發放即時資訊。
旅議會在過去40年的工作和努力,成效有目共賭。然而,由於本地旅遊業的發展與十多二十年前已產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無論是業界或旅議會本身也有意見認為,現行的規管模式有需要作出改變,以回應目前的發展需要。這些討論,我在多年參與旅議會的工作期間也有參與其中。
事實上,在回歸前或回歸初期,本地旅遊業均以經營外遊業務為主,監管制度的設計,也是針對港人外遊時遇到的問題,保障香港消費者為主,例如收取旅遊印花徵費及設立旅遊業賠償基金,以便港人在出現問題時,可獲得相應的賠償和保障,成效相當好。
然而,在2003年沙士一役後,內地開放自由行,本地旅遊業便出現了一些新發展和變化。入境旅行團的數量大幅增加,接待入境團為主的旅行社亦相應增加,本地旅遊業因而受惠不少。但是,開放自由行亦對本地旅遊景點和購物區的承載力構成極大壓力,並對本地居民的生活產生衝擊和影響。這牽涉本地旅遊業規劃發展的問題,需要政府作長遠及仔細的規劃來處理和解決。不過,開放自由行亦衍生了一些入境旅行團的規管問題,可說是超出當初設計監管制度能夠處理的範疇。
值得注意的是,旅議會只是一個由業界自主成立、自我監督的規管組織,並無任何執法權力,面對入境旅行社的一些違規行為,也只能夠不斷更新守則,並要求旅行社遵守。然而,由於旅議會始終不是執法機關,某些違規旅行社因而拒絕旅議會的巡查,令規管工作相當困難,充其量只能凍結這些旅行社的會籍。同樣地,負責旅行社牌照申請的註冊處也沒有執法權力,最終只能以取消註冊來發揮規管的最終效應,導致入境旅行社的違規行為一直難以有效根治。公道一點說,有議員剛才指出箇中原因是監管不力,但我卻認為不是監管不力,而是監管乏力。
大家也關注的其中一個違規行為,是今次《條例草案》重點處理的強迫購物問題。我相信大家仍然記得 2010 年網上流傳的一段影片,有本地導遊在旅遊巴士上大聲斥責旅行團團友沒有在購物點消費足夠金額。事實上,這宗個案並非特別的例子,曾有旅客因被強迫購物而與導遊發生爭執被毆,最終傷重死亡。事件大大影響了香港旅遊業的信譽,而這亦非本地業界所願見的。
面對強迫購物的問題,旅議會曾積極處理,並訂立多項措施打擊"零團費"及"低團費"的入境旅行團,避免旅行社為賺取佣金而強迫旅客購物。誠然,在旅議會採取措施後,加上內地自由行的旅客越趨成熟,強迫購物的情況亦逐漸減少。可是,旅議會訂立的規管方法始終不是法例,而旅議會亦非執法機構,故此阻嚇力有限,令強迫購物的情況始終無法完全杜絕,旅議會至今仍不時接獲有關強迫購物的投訴。
另一個例子是近期港珠澳大橋通車後,大量即日來回的內地旅客訪港並湧入鄰近的東涌社區,令居民的生活備受困擾。這些內地訪客不少是跟隨違規的內地旅行團來港的,這些旅行團既沒有向旅議會登記,亦沒有香港旅行社接待,更沒有本地導遊帶隊,俗稱"野馬"的旅行社。其實,這些無牌導遊及"野馬"旅行社的出現並非一朝一夕,只是近期大橋通車後令問題再次大量湧現。面對這些無牌導遊及 "野馬"旅行社,無論是旅議會或註冊處,都因為沒有執法權而須轉介警方跟進。即使旅議會發現疑似違規旅行團,但也因旅議會名不正、言不順,部分團體不願意接受查問,以致難以搜證判定那些旅行團有否違法違規,更無法即時作跟進處理,致令規管工作出現缺口。
除了沒有執法權的問題外,旅議會目前面對的另一個問題是,旅議會一方面作為行業的代表,但另一方面又要承擔規管業界的角色,往往是左右做人難,一邊被業界指責沒有維護業界的權益,另一邊又被批評"自己人管自己人"。事實上,過去旅議會曾經提出一系列措施處理強迫購物的問題,亦曾被部分業界指責 沒有考慮業界的運作需要,後者更因而發起不合作運動。旅議會前總幹事董耀中先生在退休前也感嘆,情況猶如"豬八戒照鏡,兩面不是人"。
成立法定的旅監局執行發牌及規管的工作,一方面可以解決目前旅議會沒有"牙力"、沒有執法權的問題,加強對旅遊業少數害群之馬的規管;另一方面,可以讓旅議會抽身而出,更專注於擔任業界代表及協助業界持續發展的角色。
因此,我支持通過《條例草案》,改革現有的規管制度。然而,《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有數點是值得關注的,例如關於網上旅行代理商的規管問題。《條例草案》訂明,除了在香港經營出境或入境旅遊業活動的旅行代理商外,任何人在香港境外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活動,並在香港境內或從香港境外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任何該等業務活動,均須領取旅行代理商牌照。《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將日趨普及的網上旅行代理商納入規管,這亦已獲得業界的支持。然而,至於如何執行有關法例,特別是不少網上旅行代理商是在海外註冊及在海外運作,政府至今仍未能作出實在的交代,難免令人質疑法例能否有效監管這些網上旅行代理商。
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現時由旅議會負責的一些非規管職能,例如處理涉及入境旅行團和出境旅行團的緊急情況,將會轉交旅監局處理。但是,對於旅監局具體如何處理這些緊急情況,例如一旦再次發生類似去年年底凱富旅行社未能兌現機票的事件,或有內地入境旅行團在港出現問題,或涉嫌違規違法時,旅監局有何機制處理或協助有需要的旅客,政府均未有詳細交代,只是回覆未來旅監局可以制訂行政措施或訂立附屬法例保障旅客,但卻未能回應公眾對《旅遊業條例》通過後,能夠加強對旅遊業的監管及消費者的保障的期望。我希望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當局能繼續認真研究有關問題,讓有關條例能夠充分發揮作用,達到促進行業健康及長遠發展的目的。與此同時,我亦希望政府能關注旅議會這一個具有歷史、曾經發揮重要職能的業界團體,如何能夠在旅監局成立後轉換其功能,成為類似總商會的業界團體,繼續發揮其在團結及代表業界,與政府保持良好溝通,提升業界專業水平,協助處理危機和調解個案方面的工作,為旅客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維護業界良好信譽等功能。在這轉換過程中,希望政府能夠給予協助和支持。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代理主席。
代理主席,《旅遊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回應旅遊業界及公眾在 2011 年諮詢中所達成的共識,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即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接管現時由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及旅議會所負責的發牌和規管旅遊業的職能。
事實上,現時旅議會在監督旅遊業的工作方面,擔當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旅議會於 1978 年成立,原先是業界自發成立,自我監督,以持續推動旅遊業發展的業界職能。經歷數十年發展,旅議會從業界運作和發展的角度,設立並發展出一套專業的規管模式,亦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認可。目前,不管是協助港人出外旅遊的外遊旅行社或接待訪港旅客的入境旅行社,均須成為旅議會的會員才能申請旅行社代理商的牌照,同時外遊領隊及本地導遊業亦必須分別取得旅議會發出的領隊證和外遊證。
除規管的工作外,旅議會作為業界的組織,也關顧行業自身發展的需要,為業界提供不同的培訓課程及技術支援。另一方面,旅議會亦負責與政府及海外和內地旅遊機構溝通和合作,以及回應公眾對各項旅遊相關事宜的關注。除處理旅客的查詢和投訴外,相信大家也知道,每當外地出現地震等天災人禍時,便會出現旅議會的身影,從中積極協調,並為公眾發放即時資訊。
旅議會在過去40年的工作和努力,成效有目共賭。然而,由於本地旅遊業的發展與十多二十年前已產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無論是業界或旅議會本身也有意見認為,現行的規管模式有需要作出改變,以回應目前的發展需要。這些討論,我在多年參與旅議會的工作期間也有參與其中。
事實上,在回歸前或回歸初期,本地旅遊業均以經營外遊業務為主,監管制度的設計,也是針對港人外遊時遇到的問題,保障香港消費者為主,例如收取旅遊印花徵費及設立旅遊業賠償基金,以便港人在出現問題時,可獲得相應的賠償和保障,成效相當好。
然而,在2003年沙士一役後,內地開放自由行,本地旅遊業便出現了一些新發展和變化。入境旅行團的數量大幅增加,接待入境團為主的旅行社亦相應增加,本地旅遊業因而受惠不少。但是,開放自由行亦對本地旅遊景點和購物區的承載力構成極大壓力,並對本地居民的生活產生衝擊和影響。這牽涉本地旅遊業規劃發展的問題,需要政府作長遠及仔細的規劃來處理和解決。不過,開放自由行亦衍生了一些入境旅行團的規管問題,可說是超出當初設計監管制度能夠處理的範疇。
值得注意的是,旅議會只是一個由業界自主成立、自我監督的規管組織,並無任何執法權力,面對入境旅行社的一些違規行為,也只能夠不斷更新守則,並要求旅行社遵守。然而,由於旅議會始終不是執法機關,某些違規旅行社因而拒絕旅議會的巡查,令規管工作相當困難,充其量只能凍結這些旅行社的會籍。同樣地,負責旅行社牌照申請的註冊處也沒有執法權力,最終只能以取消註冊來發揮規管的最終效應,導致入境旅行社的違規行為一直難以有效根治。公道一點說,有議員剛才指出箇中原因是監管不力,但我卻認為不是監管不力,而是監管乏力。
大家也關注的其中一個違規行為,是今次《條例草案》重點處理的強迫購物問題。我相信大家仍然記得 2010 年網上流傳的一段影片,有本地導遊在旅遊巴士上大聲斥責旅行團團友沒有在購物點消費足夠金額。事實上,這宗個案並非特別的例子,曾有旅客因被強迫購物而與導遊發生爭執被毆,最終傷重死亡。事件大大影響了香港旅遊業的信譽,而這亦非本地業界所願見的。
面對強迫購物的問題,旅議會曾積極處理,並訂立多項措施打擊"零團費"及"低團費"的入境旅行團,避免旅行社為賺取佣金而強迫旅客購物。誠然,在旅議會採取措施後,加上內地自由行的旅客越趨成熟,強迫購物的情況亦逐漸減少。可是,旅議會訂立的規管方法始終不是法例,而旅議會亦非執法機構,故此阻嚇力有限,令強迫購物的情況始終無法完全杜絕,旅議會至今仍不時接獲有關強迫購物的投訴。
另一個例子是近期港珠澳大橋通車後,大量即日來回的內地旅客訪港並湧入鄰近的東涌社區,令居民的生活備受困擾。這些內地訪客不少是跟隨違規的內地旅行團來港的,這些旅行團既沒有向旅議會登記,亦沒有香港旅行社接待,更沒有本地導遊帶隊,俗稱"野馬"的旅行社。其實,這些無牌導遊及"野馬"旅行社的出現並非一朝一夕,只是近期大橋通車後令問題再次大量湧現。面對這些無牌導遊及 "野馬"旅行社,無論是旅議會或註冊處,都因為沒有執法權而須轉介警方跟進。即使旅議會發現疑似違規旅行團,但也因旅議會名不正、言不順,部分團體不願意接受查問,以致難以搜證判定那些旅行團有否違法違規,更無法即時作跟進處理,致令規管工作出現缺口。
除了沒有執法權的問題外,旅議會目前面對的另一個問題是,旅議會一方面作為行業的代表,但另一方面又要承擔規管業界的角色,往往是左右做人難,一邊被業界指責沒有維護業界的權益,另一邊又被批評"自己人管自己人"。事實上,過去旅議會曾經提出一系列措施處理強迫購物的問題,亦曾被部分業界指責 沒有考慮業界的運作需要,後者更因而發起不合作運動。旅議會前總幹事董耀中先生在退休前也感嘆,情況猶如"豬八戒照鏡,兩面不是人"。
成立法定的旅監局執行發牌及規管的工作,一方面可以解決目前旅議會沒有"牙力"、沒有執法權的問題,加強對旅遊業少數害群之馬的規管;另一方面,可以讓旅議會抽身而出,更專注於擔任業界代表及協助業界持續發展的角色。
因此,我支持通過《條例草案》,改革現有的規管制度。然而,《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有數點是值得關注的,例如關於網上旅行代理商的規管問題。《條例草案》訂明,除了在香港經營出境或入境旅遊業活動的旅行代理商外,任何人在香港境外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活動,並在香港境內或從香港境外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任何該等業務活動,均須領取旅行代理商牌照。《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將日趨普及的網上旅行代理商納入規管,這亦已獲得業界的支持。然而,至於如何執行有關法例,特別是不少網上旅行代理商是在海外註冊及在海外運作,政府至今仍未能作出實在的交代,難免令人質疑法例能否有效監管這些網上旅行代理商。
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現時由旅議會負責的一些非規管職能,例如處理涉及入境旅行團和出境旅行團的緊急情況,將會轉交旅監局處理。但是,對於旅監局具體如何處理這些緊急情況,例如一旦再次發生類似去年年底凱富旅行社未能兌現機票的事件,或有內地入境旅行團在港出現問題,或涉嫌違規違法時,旅監局有何機制處理或協助有需要的旅客,政府均未有詳細交代,只是回覆未來旅監局可以制訂行政措施或訂立附屬法例保障旅客,但卻未能回應公眾對《旅遊業條例》通過後,能夠加強對旅遊業的監管及消費者的保障的期望。我希望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當局能繼續認真研究有關問題,讓有關條例能夠充分發揮作用,達到促進行業健康及長遠發展的目的。與此同時,我亦希望政府能關注旅議會這一個具有歷史、曾經發揮重要職能的業界團體,如何能夠在旅監局成立後轉換其功能,成為類似總商會的業界團體,繼續發揮其在團結及代表業界,與政府保持良好溝通,提升業界專業水平,協助處理危機和調解個案方面的工作,為旅客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維護業界良好信譽等功能。在這轉換過程中,希望政府能夠給予協助和支持。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