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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議事規則》第 49B(1A)條就譴責鄭松泰議員而動議的議案
17.05.2018
代理主席,今天我們要討論鄭松泰議員行為不檢的議案,並決定是否按《議事規則》第 49B(1A)條,對他作出譴責。整件事的起源是在前年10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趁大部分議員不在席時,走到部分議員的座位,把他們擺放在桌上的中國國旗和香港區旗故意倒插。當蔣麗芸議員發現並把國旗和區旗重新擺放後,鄭松泰議員再次走到其他議員的座位,把國旗和區旗倒插。這事件令人感到非常憤怒。事實上,鄭議員其後也因此被法庭裁定侮辱國旗和區旗罪名成立,判處罰款。

或許有人認為既然鄭議員已受到法律制裁,立法會便無須多此一舉,提出今天的譴責議案。然而,我們看回鄭議員在就任議員之初,曾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誓言。由於當天所展示的國旗和區旗均代表着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莊嚴意義和承諾,鄭議員的行為不但違反其曾作出的誓言,亦干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所指的行為不檢,更是不承認、不尊重國家和特區的行為,破壞國旗和區旗的尊嚴,其實較玷污國旗和區旗更為嚴重,理應受到譴責。

我亦想指出,鄭議員參選立法會議員,成為政府體制內的一分子,便應履行立法會議員應有的責任,知道立法會有立法會的規矩,亦有議員應遵守的《議事規則》,絕不應在議事廳內故意侮辱國旗和區旗,亦不應把立法會就職的莊嚴誓言當作沒有說過。

其實,鄭議員這次不當的行為也不是唯一的一次。我記得在緊接其後的會議,即當年10月26日的大會上,我鄰座的鄭議員,手執我手上這本《議事規則》,走到主席台前抗議。他被主席警告後,仍然不聽勸諭,最後被主席以行為不檢為理由,把他逐出會議廳。不過,鄭議員再次沒有依從主席的命令,反而衝開勸諭他離開的保安人員,走到我身後投擲這本重量接近1公斤的《議事規則》,而那本《議事規則》便從我頭上這裏飛到那裏,發出轟然巨響,不單令我受驚,多位同事也同樣受驚。然後,他縱身跳過位於會議廳後方高 1米多的圍欄,從我這個位置返回座位。這種行為一方面肆意破壞社會秩序,另一方面亦構成巨大危險。

代理主席,我要強調一點,鄭議員一方面要做立法會議員,另一方面卻在議會內作出這些故意、重複、幼稚、無聊的侮辱國家和特區象徵、破壞議會秩序的行為,這是一種不分輕重、超越作為議員應有底線的舉措。這些行為亦對其他參與會議的議員和立法會的工作人員造成很大的滋擾和危害,更反映鄭議員根本無視《議事規則》。在這數件事發生後,他仍表現得毫無悔意和歉意。故此,我支持今天的譴責議案,對鄭議員作出懲處,維護議會的尊嚴,遏止這種歪風,避免
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謝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