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
返回
立法會議員議案:革新過時法例,促進創新科技發展
06.07.2017
主席,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最近在傳媒茶敍中透露,將會把創新科技和創意產業發展為香港經濟的新動力、新的經濟增長點。特區政府過去也曾提出要推動創新科技的發展,在董建華政府的年代便已提出發展創新科技,曾蔭權政府也將創新科技產業列為六大優勢產業,梁振英政府更是戮力成立創新及科技局,以促進科技的研發和應用,推動香港成為區內的創新樞紐,可惜過去的努力似乎仍未見成效。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最近發表了《2017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雖然香港在全球競爭力排行榜仍蟬聯第一位,但報告同時指出,香港未有做好迎接創新科技轉型和競爭的準備。去年9月,世界經濟論壇發表2016-2017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的排名則由第七位下跌至第九位,主要是受創新科技的評分較低所拖累。創新科技的發展,彷彿成為香港經濟發展最薄弱的環節。
要推動本地創新科技的發展,便要更新法例,與時並進,回應科技發展的新環境,這是政府需要落實的工作之一。事實上,政府也開始進行一些工作。為應對市場需要及新的科技發展趨勢,政府最近提出檢討《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包括檢討跨媒體擁有權,以及毛孟靜議員在修正案提出的外資擁有權的限制。
毛議員在修正案要求規定香港免費電視公司的要員必須常居香港,避免電視台變得"大陸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毛議員的要求其實也限制了其他地方的資金投資本地電視媒體。如果我們不能好好把握這些投資者或資金,便只會白白流失到其他地方,長遠對香港廣播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隨着數碼環境不斷變化,OTT 平台越來越普及,觀眾可隨時隨地透過平台收看電視節目,對傳統電視業無疑是一大挑戰。然而,互聯網平台的監管相對較小,但電視服務牌照的持有人仍然需要受牌照條件及《廣播條例》的規管,在頻道、節目安排和時數等方面有一定限制,令電視台在運作上難以靈活調動。同時,在廣告的播放上也有嚴格的要求,令電視台想開拓收入亦備受掣肘。因此,在檢討《廣播條例》的過程中,應考慮在發牌條件和《廣播條例》的規限上予以適度放寬,為廣播機構提供適度的靈活性,應對市場出現的新環境和新發展。
另一方面,也因為互聯網的發展,侵權行為也由實體化轉為虛擬化,非法串流侵權的行為變得很普遍,但現行法例卻無法阻止。至於在市面上出售供觀看侵權內容的機頂盒,在現行條例下也難以取締,杜之不絕。過去兩屆政府曾兩次提出修訂《版權條例》,引入傳播權,以阻截非法串流。但是,很遺憾,包括動議本議案及修正案的一些議員,當年均置身阻撓修訂通過的行列中,《版權條例》的兩次修訂最終均無法通過,令《版權條例》的更新停滯不前,落後全球,倒數第一。
業界仍然持續受網上侵權行為的傷害,是本地創意產業發展的其中一個重大障礙。因此,今屆政府應盡快重啟修訂《版權條例》的工作,加強各持份者的溝通,讓《版權條例》可以合理地平衡各持份者的權益,從而加強版權的保障。在《版權條例》作出修訂之前,政府也應參考例如英國警方與 版權業界及電子平台廣告業界共同推行的侵權網絡名單計劃,與業界合作,透過鼓勵廣告業界避免在侵權網站下廣告,打擊壓縮侵權網站的生存空間,以行政手段遏止侵權活動。
主席,科技的研發和創新能帶動的不止是創新科技產業本身的發展,也能推動其他產業,例如農業、製造業、物流業、金融服務業及創意產業等。政府要推動科技創新便需要更新法例,引入有利創新的政策固然重要,同時也應該利用政策協助各行各業善用科技,以及讓行業配合科技進步所帶來的新形勢和新時代,持續不斷地發展,並且要完善知識產權的保障,令行業可以持續成長。
上屆政府希望成立創新及科技局的過程非常困難,一波三折,被非理性地一再拖延。我在這裏希望曾經反對成立創新及科技局及更新《版權條例》的同事能夠覺今是而昨非,改弦易轍,理智和認真地配合政府將會出台的新法例和政策。而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更應加快力度,盡速推行,避免我們的競爭力因創新能力不足而再遭削弱。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最近發表了《2017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雖然香港在全球競爭力排行榜仍蟬聯第一位,但報告同時指出,香港未有做好迎接創新科技轉型和競爭的準備。去年9月,世界經濟論壇發表2016-2017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的排名則由第七位下跌至第九位,主要是受創新科技的評分較低所拖累。創新科技的發展,彷彿成為香港經濟發展最薄弱的環節。
要推動本地創新科技的發展,便要更新法例,與時並進,回應科技發展的新環境,這是政府需要落實的工作之一。事實上,政府也開始進行一些工作。為應對市場需要及新的科技發展趨勢,政府最近提出檢討《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包括檢討跨媒體擁有權,以及毛孟靜議員在修正案提出的外資擁有權的限制。
毛議員在修正案要求規定香港免費電視公司的要員必須常居香港,避免電視台變得"大陸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毛議員的要求其實也限制了其他地方的資金投資本地電視媒體。如果我們不能好好把握這些投資者或資金,便只會白白流失到其他地方,長遠對香港廣播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隨着數碼環境不斷變化,OTT 平台越來越普及,觀眾可隨時隨地透過平台收看電視節目,對傳統電視業無疑是一大挑戰。然而,互聯網平台的監管相對較小,但電視服務牌照的持有人仍然需要受牌照條件及《廣播條例》的規管,在頻道、節目安排和時數等方面有一定限制,令電視台在運作上難以靈活調動。同時,在廣告的播放上也有嚴格的要求,令電視台想開拓收入亦備受掣肘。因此,在檢討《廣播條例》的過程中,應考慮在發牌條件和《廣播條例》的規限上予以適度放寬,為廣播機構提供適度的靈活性,應對市場出現的新環境和新發展。
另一方面,也因為互聯網的發展,侵權行為也由實體化轉為虛擬化,非法串流侵權的行為變得很普遍,但現行法例卻無法阻止。至於在市面上出售供觀看侵權內容的機頂盒,在現行條例下也難以取締,杜之不絕。過去兩屆政府曾兩次提出修訂《版權條例》,引入傳播權,以阻截非法串流。但是,很遺憾,包括動議本議案及修正案的一些議員,當年均置身阻撓修訂通過的行列中,《版權條例》的兩次修訂最終均無法通過,令《版權條例》的更新停滯不前,落後全球,倒數第一。
業界仍然持續受網上侵權行為的傷害,是本地創意產業發展的其中一個重大障礙。因此,今屆政府應盡快重啟修訂《版權條例》的工作,加強各持份者的溝通,讓《版權條例》可以合理地平衡各持份者的權益,從而加強版權的保障。在《版權條例》作出修訂之前,政府也應參考例如英國警方與 版權業界及電子平台廣告業界共同推行的侵權網絡名單計劃,與業界合作,透過鼓勵廣告業界避免在侵權網站下廣告,打擊壓縮侵權網站的生存空間,以行政手段遏止侵權活動。
主席,科技的研發和創新能帶動的不止是創新科技產業本身的發展,也能推動其他產業,例如農業、製造業、物流業、金融服務業及創意產業等。政府要推動科技創新便需要更新法例,引入有利創新的政策固然重要,同時也應該利用政策協助各行各業善用科技,以及讓行業配合科技進步所帶來的新形勢和新時代,持續不斷地發展,並且要完善知識產權的保障,令行業可以持續成長。
上屆政府希望成立創新及科技局的過程非常困難,一波三折,被非理性地一再拖延。我在這裏希望曾經反對成立創新及科技局及更新《版權條例》的同事能夠覺今是而昨非,改弦易轍,理智和認真地配合政府將會出台的新法例和政策。而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更應加快力度,盡速推行,避免我們的競爭力因創新能力不足而再遭削弱。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