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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議案: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
10.11.2016
代理主席,首先要感謝黃國健議員提出今天的議案。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對沖機制,會直接影響很多"打工仔"的利益, 而 "打工仔 "是很多工會的爭取目標。行政長官在政綱中承諾會"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 "。因此,對一眾 "打工仔 "來說,取消對沖機制是他們對現屆政府的合理期望。
政府曾就此進行諮詢,但結果與預期一樣。僱主當然不希望取消對沖機制,令經營成本增加,他們又認為市民的退休保障應該由政府負責,僱主不應繳付雙重供款,而僱員站在他們的角度,則希望被遣散時既可以獲得補償,又可以保住強積金戶口內的退休金。大家各執己見,由於爭議甚大,牽一髮動全身,以致社會到今天仍未有共識,難以落實任何政策。
剛才很多支持取消對沖機制的同事都指出,有部分低收入僱員本身的強積金供款額低,甚至不用供款,因此他們強積金戶口大部分是僱主供款,容許將強積金供款用作對沖,變相是令"打工仔女"失去他們的"血汗錢",令他們缺乏退休保障。雖然我不否定這個事實,但凡事都有兩面,我們亦不能忽略取消對沖機制對僱主的影響。眾所周知,香港有 30 多萬家中小型企業("中小企"),佔整體企業超過 98%。最近,有中小企組織指出,現時商界一直沒有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作撥備,一旦取消對沖機制,每家中小企大概會增加 6%至 7%的營運成本。一些聘用較多僱員的行業(例如清潔和餐飲業)所承受的財政壓力將更大,部分可能會被迫結業。如果這預計準確,僱員最後可能變成受害者,結果是得不償失。
在諮詢期間,企業一方表達了對追溯期的憂慮。強積金制度已實施了 16 年,如果取消對沖機制,又容許僱員追討 16 年來眾多對沖個案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結果相信不難想象。因此,我認為任何改動均應以保持企業穩定為前提,避免導致大量公司倒閉,亦避免僱員得不償失。故此,追溯期的概念既不公平亦不可取。
更重要的是,追本溯源,在未有強積金制度之前,當時的政府已容許僱主根據《僱傭條例》,以他們在退休計劃所累積的供款,抵銷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及後,政府遊說商界支持成立強積金時,承諾將上述安排沿用於強積金制度。換句話說,對沖機制是商界支持強積金的條件,是當年政府對商界的承諾。況且,這個方案當年亦獲得僱員一方接納,這是政府與勞、資三方的共識。
當然,強積金制度實施了 16 年,我認同有需要予以完善、與時俱進,但政府在考慮履行對僱員作出取消對沖機制承諾的同時,亦須兼顧當年對商界作出的承諾,以平衡雙方利益。因此,即使要改變政策,亦須得到雙方同意,不能輕易地作出對任何一方不公平的舉措。
事實上,這項議題的爭議,主要是目前的制度無法為退休人士的生活提供合理保障,這是一項社會問題,政府有責任解決,否則後果最終仍會由政府承擔。重要的是社會是否有共識要加強保障,答案顯而易見。既然大家均贊同要加強保障,就要訂定合理的解決措施,果斷執行。
今天的議案和修正案,有議員認為應"一刀切"取消對沖機制。在未能保障企業穩定性之前,我難以認同。亦有一些修正案反對取消對沖機制,漠視社會部分人的聲音,我亦難以完全認同。對於一些中間着墨的修正案,例如建議取消對沖機制的同時,由政府作出一定的財政承擔,又或是先取消強積金對沖遣散費,但保留對沖長期服務金的安排,我認為現階段均可考慮。
至於另一些方案,例如建議"新人新辦法、舊人舊辦法",新公司行新制 , 在 指定日期之前 的 累 積 供款權益 可 作 對沖,之後則不可以等,又或是綜合考慮上述各項方案,都是應該認真考慮、往前走而衝擊相對較少的方案。
事實上,僱主和僱員同坐一條船,在取消對沖機制的問題上,應該尋求一個對兩者有利,能達致雙贏的循序漸進方案,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夠盡快提出建議,供社會作進一步討論,為勞資雙方製造良好的討論氣氛,並且盡早落實,才能真正幫助僱員、優化保障,同時釐清不確定因素,改善營商環境。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政府曾就此進行諮詢,但結果與預期一樣。僱主當然不希望取消對沖機制,令經營成本增加,他們又認為市民的退休保障應該由政府負責,僱主不應繳付雙重供款,而僱員站在他們的角度,則希望被遣散時既可以獲得補償,又可以保住強積金戶口內的退休金。大家各執己見,由於爭議甚大,牽一髮動全身,以致社會到今天仍未有共識,難以落實任何政策。
剛才很多支持取消對沖機制的同事都指出,有部分低收入僱員本身的強積金供款額低,甚至不用供款,因此他們強積金戶口大部分是僱主供款,容許將強積金供款用作對沖,變相是令"打工仔女"失去他們的"血汗錢",令他們缺乏退休保障。雖然我不否定這個事實,但凡事都有兩面,我們亦不能忽略取消對沖機制對僱主的影響。眾所周知,香港有 30 多萬家中小型企業("中小企"),佔整體企業超過 98%。最近,有中小企組織指出,現時商界一直沒有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作撥備,一旦取消對沖機制,每家中小企大概會增加 6%至 7%的營運成本。一些聘用較多僱員的行業(例如清潔和餐飲業)所承受的財政壓力將更大,部分可能會被迫結業。如果這預計準確,僱員最後可能變成受害者,結果是得不償失。
在諮詢期間,企業一方表達了對追溯期的憂慮。強積金制度已實施了 16 年,如果取消對沖機制,又容許僱員追討 16 年來眾多對沖個案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結果相信不難想象。因此,我認為任何改動均應以保持企業穩定為前提,避免導致大量公司倒閉,亦避免僱員得不償失。故此,追溯期的概念既不公平亦不可取。
更重要的是,追本溯源,在未有強積金制度之前,當時的政府已容許僱主根據《僱傭條例》,以他們在退休計劃所累積的供款,抵銷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及後,政府遊說商界支持成立強積金時,承諾將上述安排沿用於強積金制度。換句話說,對沖機制是商界支持強積金的條件,是當年政府對商界的承諾。況且,這個方案當年亦獲得僱員一方接納,這是政府與勞、資三方的共識。
當然,強積金制度實施了 16 年,我認同有需要予以完善、與時俱進,但政府在考慮履行對僱員作出取消對沖機制承諾的同時,亦須兼顧當年對商界作出的承諾,以平衡雙方利益。因此,即使要改變政策,亦須得到雙方同意,不能輕易地作出對任何一方不公平的舉措。
事實上,這項議題的爭議,主要是目前的制度無法為退休人士的生活提供合理保障,這是一項社會問題,政府有責任解決,否則後果最終仍會由政府承擔。重要的是社會是否有共識要加強保障,答案顯而易見。既然大家均贊同要加強保障,就要訂定合理的解決措施,果斷執行。
今天的議案和修正案,有議員認為應"一刀切"取消對沖機制。在未能保障企業穩定性之前,我難以認同。亦有一些修正案反對取消對沖機制,漠視社會部分人的聲音,我亦難以完全認同。對於一些中間着墨的修正案,例如建議取消對沖機制的同時,由政府作出一定的財政承擔,又或是先取消強積金對沖遣散費,但保留對沖長期服務金的安排,我認為現階段均可考慮。
至於另一些方案,例如建議"新人新辦法、舊人舊辦法",新公司行新制 , 在 指定日期之前 的 累 積 供款權益 可 作 對沖,之後則不可以等,又或是綜合考慮上述各項方案,都是應該認真考慮、往前走而衝擊相對較少的方案。
事實上,僱主和僱員同坐一條船,在取消對沖機制的問題上,應該尋求一個對兩者有利,能達致雙贏的循序漸進方案,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夠盡快提出建議,供社會作進一步討論,為勞資雙方製造良好的討論氣氛,並且盡早落實,才能真正幫助僱員、優化保障,同時釐清不確定因素,改善營商環境。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