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2021 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二讀。
《條例草案》開宗明義針對"起底"行為,建議訂為《個人資料(私 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刑事罪行,並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及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送達
停止披露通知並申請強制令等。我認為這次修訂是遲來的正義,但遲 到總比不到好。事實上,本會大部分同事和我本人也是惡意"起底"行 為的受害者;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被公開,引起個人及家人的 各種不便,甚至令他們擔心人身安全受威脅,而泄漏者卻難以追査, 張貼泄漏資料的平台亦無須負上任何責任,對資料被泄漏的受害者而 言是極大的不公義。
近日一宗案件涉及一名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濫用職權,獲取包括
官員、政要、法官、警員、立法會議員,以至藝人等 215 人的個人資 料,供網上"起底"群組發布。事實上,近年"起底"行為極為嚴重,並 有普遍化的趨勢。尤其在前年,反修例運動引發的街頭暴力猖獗,仇 恨和暴力伸延至網上世界,社會上不同政見人士被"起底",個人資料 隨處被公布及被利用作針對、欺凌、滋擾和威嚇,保護私隱成為空話。
自 2019 年 6 月至今年 4 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 接獲投訴及主動發現超過 5 700 宗關於"起底"的個案,三成以上被"起 底"人土屬警務人員及其家屬,泄漏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住址及電 話等,被有系統及非法地披露。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更不時 有人在網上鼓吹殺害警員家屬,甚至狂言"禍必及妻兒"等。
現行《私隱條例》的規管對象為資料使用者,定罪門檻是"未經資 料使用者同意"。然而,在絕大部分"起底"個案中,資料在網上平台被 隨意散布分享,經多番轉載,來源無法追尋,私隱公署難以根據現有 《私隱條例》第 64 條作進一步跟進。
此外,現時私隱公署要求網上平台移除"起底"連結,縱使個別網
上平台有遵從私隱公署要求移除有關的連結,但相關要求在法律上不 具強制性。據資料顯示,私隱公署曾主動聯絡涉及"起底"個案的 18 個 相關網站、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 5 905 條連結,當中只 有約七成被移除,亦即有三成泄漏的資料仍然在網絡世界任人瀏覽。
更甚者,私隱公署轉介了超過 1 460 宗個案予警方作刑事調査及
考慮檢控,只有 17 名涉嫌違例人士被捕,只有 2 人被定罪。由此可 見,更新現行條例,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以更有效地遏止"起 底"及網絡欺凌的行為,非常重要和迫切。
事實上,本會一直責成當局盡快研究如何修訂條例,以更有效地 遏止"起底"行為。在今次修訂之中,引入兩級制新罪行,分別循簡易 程序審訊及循公訴程序審訊。前者針對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 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 指明傷害;後者則針對披露個人資料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 傷害,罰則較重。修訂更加更新了《私隱條例》第 64(2)條的現有罪 行,除保障資料當事人外,亦對其家人提供保障,更合乎比例地反 映"起底"行為的嚴重性。
除此以外,《條例草案》不只追究"起底"黑手;如果有關的平台 未有按照法律要求移除有關資料,亦需要負上刑責。過去私隱專員在 要求海外平台移除涉及"起底"內容的網頁連結時遭遇困難,涉事一方 始終身在非香港的司法管轄區,通知並沒有實際效力。修例後,私隱 專員將有域外管轄權;無論披露資料的人在香港或海外,私隱專員都 可以強制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在指定時間內封鎖"起底"網站,以及海 外社交平台移除"起底"內容,違者可處以罰款 10 萬元和監禁兩年。
雖然社會以至法案委員會都擔心,《條例草案》通過後,域外管轄權 的執行未必順利,但相信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要求平台移除資料,相 關跟進工作至少可以比之前更順利。
過去幾年,本會一直有同事在政制事務委員會提倡賦予私隱公署
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以更有效地處理《私隱條例》下的刑事案件, 無須必定將事件轉介予警方,再交由律政司作出檢控。今次修訂落實賦予私隱專員權力處理較輕微的個案,作出刑事調查,以及於裁判法 院提出檢控;並授權私隱專員申請手令以進入並搜查處所,在緊急情 況下可無需手令而接達電子器材,在持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可無需手 令而截停、搜查及拘捕有關人士,大大加強了針對"起底"罪行的執法 行動的能力和效率。
針對大規模或重複違反《私隱條例》第 64 條的情況,私隱專員更 加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正在發生或將會將生的"起底"行為。 此舉將可以避免之前的大規模"起底"行為再次發生,甚至防"起底"於 未然。
代理主席,當然,除更新法例及加強執法外,私隱公署亦須加強
網上巡查及宣傳教育,說明"起底"行為有機會觸犯《私隱條例》並構 成刑事罪行,並且需要協助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了 解新法例,避免其平台被濫用作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工具。在加強 教育方面,當局應該特別注重對中小學生解說有關個人資料私隱的概 念,以及提醒他們注意避免觸犯與"起底"相關的刑事罪行。尤其現時 網上討論區及社交平台上"起底"行為及分享連結的習慣相當普遍,青 少年要明白相關行為 存在承擔 若干法律責任的風險
。 當局亦要避
免"起底"行為在校園環境滋擾及騷擾學子及教職員。當然,為了有效 地落實上述法例,適合地提供額外資源和加強執法能力,是事在必須 的。
代理主席,個人資料被"武器化",對受害人的影響嚴重。資料一
經泄漏,等同永久披露,對受害人及其家人構成實質的滋擾、騷擾和 威脅,亦會對他們 的 心理及精神造成傷害。不少人因為害怕被 "起 底"而不能夠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文明社會絕對不應該容忍這種行 為。展望未來,特區政府有必要更快地更新香港的資料保障制度,引 入更全面的保障,以應對新科技的高速發展及運用對個人資料私隱帶 來的挑戰。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