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開埠以來,海港一直是香港的重要象徵,是全港市
民的寶貴資源,應予以珍惜和保護。保留獨特而珍貴的海港,是所有 香港人的共識,而《保護海港條例》("《條例》")就香港的海港作為 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天然財產,設定了不可隨便填海的推定。法例的原意並非要否定一切填海工程,只是反對過度和不需要的工程;
若然如此,填海與環保並非必然處於對立面,故此當年通過《條例》 時,我是支持的。
今天的議案辯論涉及應否對《條例》作出修訂,以便探討觀塘避
風塘填海計劃,藉此增加短期土地供應,以及解決郵輪碼頭的經濟效 益問題。我留意到議案的用字非常小心,用了"以便探討"這 4 個字。 的而且確,根據現行《條例》及法院曾經對條文作出的演譯,在維多
利亞港("維港")範圍探討填海,必須符合終審法院在 2004 年就灣仔發 展計劃第二期的司法覆核案判詞所提出的測試準則,即必須證明填海 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而所謂凌駕性,即填海工程有當前的社會迫 切 需
要,沒有其他合理的解決方法,以及填海範圍必須是最小的範 圍。問題的關鍵是,《條例》現時提供的保障是否過於嚴格?有不少 評論指出,《條例》當初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並沒有經過廣泛 的公眾諮詢,當時政府亦未必聽到充分的意見。當然,回歸後的特區 政府亦沒有預料到 《條例》 會成為一些團體挑戰填海工程的標準選
項,甚至成為了窒礙所有臨海發展規劃的障礙,之前灣仔和中環的填 海計劃,便因而一拖再拖,中環灣仔繞道從可行性研究(即 1987 年) 直至通車(即 2019 年),足足耗用了 30 年,很多海濱新設施的建議亦
胎死腹中,啟德分區計劃大綱圖更迴避了填海的選項,變成零填海工 程。
謝偉俊議員 提到郵輪碼頭因交通規劃不善而未能發揮應有的經 濟效益的問題,其實亦與《條例》有關。甚至之前有水上運動團體計 劃在啟德跑道的末端發展臨時水上運動中心,亦因為浮橋設計可能抵 觸《條例》,曾經出現障礙。從效果和影響而言,《條例》的現行條 文及法院對條文的演譯,對城市規劃及發展來說便好像一個緊箍咒, 政府為了避免觸犯《條例》,乾脆"一刀切",不考慮涉及維港的填海 工程,實質上排除了很多優化維港的可能性。
我相信如果社會就應否修訂《條例》作出討論,將會非常具爭議
性和激烈,但考慮到香港拓展城市空間的迫切需求,土地供應又嚴重 不足,當公眾討論以至政府政策涉及研究應否改劃郊野公園,或動用 大量資源規劃人工島時,一些符合可持續發展、對海港造成最小損害 的填海工程,在現今《條例》下反而完全不可以探討。有團體在早前 的土地大辯論進行時,曾估計觀塘避風塘方案可以在短期內提供 85 公頃的土地作為居住用地,超過 360 萬平方米的住宅面積可興建
接近 7 萬個住宅單位和必需的社區設施,這對住屋需求殷切的香港社 會而言,是難得的額外土地供應。在考慮工程是否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時,是否也應考慮工程對社會及經濟價值的貢獻呢?是否可以抵償 甚至超越填海對維港造成的有限度損失呢?事實上,建議的填海工程 工期快、費用低,對海港運作不構成影響,對水流亦不會有太大的影 響,兼且靠近已發展的區域和已有的交通配套,如果整體規劃得宜, 便有很高的可行性,值得考慮。當然,我亦不是無條件地支持在觀塘 避風塘進行填海工程,但最低限度也應以理性、務實的態度,按個案 處理和考慮。
在觀塘避風塘填海,始終要解決現實的問題,首當其衝的正是易志明議員非常關注的,即避風塘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在颱風
襲港和惡劣天氣下,避風塘對保障海上作業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極為重要。早前一直有觀塘避風塘管理欠佳的報道,除了導致不同船隻
之間的意外,甚至有火燒連環船的問題。所以,除非另覓一個同樣合 適的避風塘選址,否則填海建議將會無從談起。
主席,在現時《條例》不變的前提下,政府難以展開上述探討,
因為如能想出其他合理方案,便無法證明上述填海工程是有凌駕性的 需要。在某程度來說,要證明一項工程沒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幾乎是 不可能的任務。在保護維港的大前提下,《條例》是否可作出修訂、 容許彈性,以考慮不同的情況呢?我相信這項具爭議的議題是必須探 討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