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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19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28.11.2019
主席,我今天發言支持盡快通過《2019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主要是就 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及其他公共選舉作出所需的技術性修訂,當中包括功能界別選民基礎,亦有關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及各項選舉程序的技術性修訂。
事實上,《條例草案》的修訂,例如功能界別選民名單的技術性修訂,只是作出一些必需的更正;又例如呈交提名表格的方式、投寄信件的厚度和尺寸,以至調高各選舉中可修正的輕微誤差數額,提高遞交發票及收據的門檻由 100 元增至 500 元,均是值得支持的建議。當中有關選舉申報的修訂,若實施後,將可方便候選人及其團隊,修正有輕微誤差或遺漏的選舉申報書,並大大減輕在整個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及其團隊準備選舉申報書的龐大工作量。事實上,這些修訂回應了公眾,特別是參與各級選舉的持份者的部分訴求,我相信大家均會支持。
然而,儘管我支持今次修訂的內容,對於局方在提出今次修訂時,避而不談及避重就輕的態度,我相信除本人外,法案委員會的大部分各黨派同事,特別是功能界別的同事,均會有意見,甚至是非常不滿。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同事苦笑指,每次政府要修訂選舉法例多項內容時,委員在會議上幾乎都反映相類似的問題,但局方的回應均令人不滿,雖然這樣說似乎有點令人泄氣,但恐怕離事實不遠。
主席,以我代表的界別——即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為例,我與不少業界朋友對於政府當局一直未有妥善處理香港印刷業商會("印刷業商會")成為出版界選民一事,表示非常失望。事實上,我與印刷業商會多年來一直有向局方反映,多番要求加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卻未能成功。由於印刷業商會在 1983 年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第 6(1)(c)條獲認可為承保人組織,主要是為其會員承保僱員補償保險。印刷業商會在 2003 年起的一段時間被登記為保險界選民。印刷業商會一直向政府反映,商會並不屬於保險界,而印刷業與保險界可以說是風馬牛不相及,大家關注的事項和權益亦相距甚遠,保險界在立法會的功能界別代表根本不可能兼顧及反映印刷業界的意見,而他們所擁有的一票根本遠遠不能代表數百名印刷業界會員的權益,導致印刷業界在議會一直缺乏表達意見的機會。可是,這個問題一直得不到局方正視和更正。過去數屆立法會選舉,業界均提出同樣的訴求,其間,局長的位置已換了三四人,我曾再三向局方反映,但局方一直拒絕在過去的選舉法例修訂中撥亂反正。
事實上,印刷業商會創立於 1939 年,有過百年的歷史,是香港歷史最悠久及最具代表性的印刷業組織,不單見證香港印刷業的發展,也與業界同步成長,出版印刷是上百年的共生行業,密不可分。印刷業商會透過與各地政府部門及協會的聯繫、出版刊物 、建立網站、舉辦大型研討會及考察活動、成立培訓研究中心、提供優惠服務等,加強同業凝聚力,為業界謀求福祉,提升競爭優勢。業界在過去一段時間,隨着國家改革開放,透過投資,與內地建立了密切關係,推動香港與內地印刷業的發展,無論是在經濟發展及文化交流互動方面,均作出了巨大貢獻。
在今年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我再次向局長提出有關問題,並且安排商會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官員會面,多次向政府解釋,商會在多年前已經不是一個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承保人組織。故此,他們連僅有的一票已經失去。基於印刷業商會和出版界有密切的關係,將其納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實際上只涉及對相關法例作出一項技術性修訂,完全切合今次《條例草案》的修訂原意。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局方回應表示,如果將商會成員撥入出版小組的選民界別,涉及對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作出重大改變。
事實上,我所代表的 4 個界別,選民基礎本身已經存在很大的不平衡,例如文化界有 1 500 名選民,出版界有 500 多名選民,體育界有 600 多名選民,演藝界只有大約 200 名選民,本身極不平衡。所以,政府有關可能影響目前選民基礎的說法,我認為並不合理。如果今次將商會納入出版界,反而能夠作出更好的平衡,其實是一個向前走的方向。所以,政府今次不願意接納這項修訂所提出的理據,我認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事實上,除了我所代表的界別,資訊科技界、漁農界、旅遊界,以至批發及零售界的議員代表,也曾向政府提出,有個別團體無法成為屬於該功能界別選民的問題,又或是向政府提出擴大其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要求。遺憾的是,政府未有給予令人滿意的答案,亦未有將上述功能界別代表及持份者的訴求納入《條例草案》。
主席,將個別團體撥入真正代表他們的功能界別,讓他們的聲音得以在議會內傳達,政府是責無旁貸的。如果涉及一些疏忽,或政策上未完善的地方,政府也應該盡早更正,這樣做實際上也不涉及擴大功能界別代表性的問題。回應這些聲音,可以進一步改善功能界別的代議功能,也給予未能在所屬界別投票的團體一個合適的交代,政府為何一直不肯接納呢?
此外,我明白《條例草案》只是針對技術性修訂,不過我亦希望藉着今次機會,表達我對政府今次處理《條例草案》的一些看法。多年來,政府欠功能界別一個交代。一方面,政府強調功能界別有其獨特性,可以令議會議決更有廣泛代表性,這一點我是完全認同和支持的。同時,功能界別可吸引界別內的專業人士參政,提高議事的質素。
可是,另一方面,政府不肯為進一步改善功能界別的代議功能,推動任何實質性的改善措施或建議。這樣做其實會流出空白點,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根據我們存在的瑕疵,質疑功能界別的存在價值和代議功能。政府多次推搪改善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認為這樣可以避免引起更多爭議,亦怕牽一髮動全身,等同另類政改。但是,我希望政府可以思考,如果大規模政改因為種種原因無法推行,這是否代表一直要將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問題置若罔聞、視若無睹呢?
主席,作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議會代表,我既支持擴大功能界別的代表性,亦了解擴大界別代表性,無可避免要處理一些難題。但是,政府不應該以避重就輕的心態迴避問題,相反應該迎難而上,盡量作出一些合理的修正,強化功能界別的代表性和認受性。今次修訂並不能符合我所有的期望,也不符合我代表界別的持份者的期望,不過,正如我之前所說,《條例草案》雖然只是作出一些小修小補,但始終是一些必需的更正和改善。故此,我仍然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並會繼續要求政府及早對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作出必要的改善。
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事實上,《條例草案》的修訂,例如功能界別選民名單的技術性修訂,只是作出一些必需的更正;又例如呈交提名表格的方式、投寄信件的厚度和尺寸,以至調高各選舉中可修正的輕微誤差數額,提高遞交發票及收據的門檻由 100 元增至 500 元,均是值得支持的建議。當中有關選舉申報的修訂,若實施後,將可方便候選人及其團隊,修正有輕微誤差或遺漏的選舉申報書,並大大減輕在整個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及其團隊準備選舉申報書的龐大工作量。事實上,這些修訂回應了公眾,特別是參與各級選舉的持份者的部分訴求,我相信大家均會支持。
然而,儘管我支持今次修訂的內容,對於局方在提出今次修訂時,避而不談及避重就輕的態度,我相信除本人外,法案委員會的大部分各黨派同事,特別是功能界別的同事,均會有意見,甚至是非常不滿。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同事苦笑指,每次政府要修訂選舉法例多項內容時,委員在會議上幾乎都反映相類似的問題,但局方的回應均令人不滿,雖然這樣說似乎有點令人泄氣,但恐怕離事實不遠。
主席,以我代表的界別——即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為例,我與不少業界朋友對於政府當局一直未有妥善處理香港印刷業商會("印刷業商會")成為出版界選民一事,表示非常失望。事實上,我與印刷業商會多年來一直有向局方反映,多番要求加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卻未能成功。由於印刷業商會在 1983 年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第 6(1)(c)條獲認可為承保人組織,主要是為其會員承保僱員補償保險。印刷業商會在 2003 年起的一段時間被登記為保險界選民。印刷業商會一直向政府反映,商會並不屬於保險界,而印刷業與保險界可以說是風馬牛不相及,大家關注的事項和權益亦相距甚遠,保險界在立法會的功能界別代表根本不可能兼顧及反映印刷業界的意見,而他們所擁有的一票根本遠遠不能代表數百名印刷業界會員的權益,導致印刷業界在議會一直缺乏表達意見的機會。可是,這個問題一直得不到局方正視和更正。過去數屆立法會選舉,業界均提出同樣的訴求,其間,局長的位置已換了三四人,我曾再三向局方反映,但局方一直拒絕在過去的選舉法例修訂中撥亂反正。
事實上,印刷業商會創立於 1939 年,有過百年的歷史,是香港歷史最悠久及最具代表性的印刷業組織,不單見證香港印刷業的發展,也與業界同步成長,出版印刷是上百年的共生行業,密不可分。印刷業商會透過與各地政府部門及協會的聯繫、出版刊物 、建立網站、舉辦大型研討會及考察活動、成立培訓研究中心、提供優惠服務等,加強同業凝聚力,為業界謀求福祉,提升競爭優勢。業界在過去一段時間,隨着國家改革開放,透過投資,與內地建立了密切關係,推動香港與內地印刷業的發展,無論是在經濟發展及文化交流互動方面,均作出了巨大貢獻。
在今年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我再次向局長提出有關問題,並且安排商會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官員會面,多次向政府解釋,商會在多年前已經不是一個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承保人組織。故此,他們連僅有的一票已經失去。基於印刷業商會和出版界有密切的關係,將其納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實際上只涉及對相關法例作出一項技術性修訂,完全切合今次《條例草案》的修訂原意。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局方回應表示,如果將商會成員撥入出版小組的選民界別,涉及對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作出重大改變。
事實上,我所代表的 4 個界別,選民基礎本身已經存在很大的不平衡,例如文化界有 1 500 名選民,出版界有 500 多名選民,體育界有 600 多名選民,演藝界只有大約 200 名選民,本身極不平衡。所以,政府有關可能影響目前選民基礎的說法,我認為並不合理。如果今次將商會納入出版界,反而能夠作出更好的平衡,其實是一個向前走的方向。所以,政府今次不願意接納這項修訂所提出的理據,我認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事實上,除了我所代表的界別,資訊科技界、漁農界、旅遊界,以至批發及零售界的議員代表,也曾向政府提出,有個別團體無法成為屬於該功能界別選民的問題,又或是向政府提出擴大其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要求。遺憾的是,政府未有給予令人滿意的答案,亦未有將上述功能界別代表及持份者的訴求納入《條例草案》。
主席,將個別團體撥入真正代表他們的功能界別,讓他們的聲音得以在議會內傳達,政府是責無旁貸的。如果涉及一些疏忽,或政策上未完善的地方,政府也應該盡早更正,這樣做實際上也不涉及擴大功能界別代表性的問題。回應這些聲音,可以進一步改善功能界別的代議功能,也給予未能在所屬界別投票的團體一個合適的交代,政府為何一直不肯接納呢?
此外,我明白《條例草案》只是針對技術性修訂,不過我亦希望藉着今次機會,表達我對政府今次處理《條例草案》的一些看法。多年來,政府欠功能界別一個交代。一方面,政府強調功能界別有其獨特性,可以令議會議決更有廣泛代表性,這一點我是完全認同和支持的。同時,功能界別可吸引界別內的專業人士參政,提高議事的質素。
可是,另一方面,政府不肯為進一步改善功能界別的代議功能,推動任何實質性的改善措施或建議。這樣做其實會流出空白點,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根據我們存在的瑕疵,質疑功能界別的存在價值和代議功能。政府多次推搪改善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認為這樣可以避免引起更多爭議,亦怕牽一髮動全身,等同另類政改。但是,我希望政府可以思考,如果大規模政改因為種種原因無法推行,這是否代表一直要將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問題置若罔聞、視若無睹呢?
主席,作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議會代表,我既支持擴大功能界別的代表性,亦了解擴大界別代表性,無可避免要處理一些難題。但是,政府不應該以避重就輕的心態迴避問題,相反應該迎難而上,盡量作出一些合理的修正,強化功能界別的代表性和認受性。今次修訂並不能符合我所有的期望,也不符合我代表界別的持份者的期望,不過,正如我之前所說,《條例草案》雖然只是作出一些小修小補,但始終是一些必需的更正和改善。故此,我仍然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並會繼續要求政府及早對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作出必要的改善。
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