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答覆︰
問題:
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分別於今年七月十二日及二十六日,把一名日本著名作家新發表的一部文學作品《刺殺騎士團長》暫定及正式評為第II類物品(不雅物品)。此事引起文化界、出版界及公眾熱烈討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審裁處將物品暫定類別後須在報章刊登公告,而呈交或有資格呈交該物品的人可於該項暫定類別生效後五天內,要求審裁處覆核該項暫定類別,但該時限未必足以讓外地的相關人士知悉該項暫定類別及要求覆核,政府會否改善有關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公開審裁處把《刺殺騎士團長》評定為第II類物品的理由,以及立法規定審裁處把物品評定為第II或III類的理由須予公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經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後,於二○一五年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把審裁處每次聆訊的審裁委員人數由最少兩人增至最少四人,以及把審裁委員的總人數由五百人增至一千五百人),該等措施至今仍未實行的原因及將於何時實施?
答覆:
主席: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條例》)設立了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審裁處是司法機構轄下的一個專責審裁處,職責之一是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審裁處成員包括一名主審裁判官及從審裁委員小組選出的審裁委員。審裁委員為公眾人士,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以反映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如有人士不服審裁處的決定,《條例》提供覆核及上訴的途徑。
就馬逢國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現行《條例》第13(1)條,任何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或版權擁有人,或委託設計、生產或發布任何物品的人,均可將該物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審裁處須於該物品呈交後五天內評定物品的暫定類別(即第I類非淫褻亦非不雅,第II類不雅,或第III類淫褻)。
按照現行法例,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或版權擁有人,或委託設計、生產或發布該物品的人,任何一方均可於暫定類別生效五天內,要求審裁處覆核該項暫定類別。覆核將會在公開的全面聆訊中進行。
由於《條例》第15條規定覆核物品暫定類別的要求須在「暫定類別生效後五天內」的時限內提出,因此政府不可作其他安排。如要作出改動,則須要修改有關法律條文。
(二)審裁處是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評定物品的類別。根據《條例》第10(1)條,審裁處在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所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發布物品或展示事物的地點和對象;以及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
《條例》第14(1)條訂明審裁處在考慮被呈交的物品作暫定類別時,須以非公開形式及在申請人或其他人不在場的情況底下進行。根據《條例》第14(3)(a)條,審裁處無須為所作的任何暫定類別提出理由。
(三)自二○一五年政府提出《條例》規管制度的建議法例修訂後的過去三年,我們一直有就《條例》的修訂建議與相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構溝通,處理相關法律課題。關於把審裁處委員總人數由五百人增至一千五百人的建議,司法機構原計劃在修例工作完成後一併推行。因應最新情況,司法機構正考慮一些關於提高審裁處代表性的建議。
此外,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過去幾年也有積極進行與《條例》有關的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
關於檢討《條例》的未來方向,正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上星期在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回應議員的提問時表示,政府正審視到底二○一五年的修例建議能否充分回應公眾近期對《條例》規管及評審制度的關注。我們計劃在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上詳細討論有關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