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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_使用工業大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
09.11.2016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今年六月,牛頭角道一座工業大廈(工廈)的迷你倉發生四級火警。其後,地政總署針對工廈違反地契條款(違契)改變用途,採取以風險為本的執管行動。該署會向違契工廈單位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在14日內糾正違契用途,否則會啟動程序收回該等工廈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地政總署至今就多少宗個案發出警告信;當中有多少宗與違契使用工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藝文康體)用途有關;當局會否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對於不涉及消防安全高風險的違契個案,給予有關人士較長的寬限期;如否,原因為何;
(二)地政總署現時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藝文康體用途所涉消防安全風險,又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其他非工業用途(例如迷你倉、科學研究等)的有關風險;如兩者相同,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的執管行動,與當局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以善用現有工廈空間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當局會否盡快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工業用途」的定義,以及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以免扼殺藝文康體產業的生存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及民政事務局後,我現答覆如下:
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分,政府於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公布對工業大廈(工廈)違契用途個案訂定風險為本的執管安排,是針對同時存在以下的兩個情況的違契單位:(i)單位所處的工廈有場所領有消防處發出的製造及/或貯存危險品牌照;及(ii)有關違契用途涉及公眾人流。
對於這類風險較高的個案,地政總署會從嚴處理,透過重收單位的手段,促使涉事人及早糾正違契情況。目的是為了保障出入該類單位的公眾人士的安全,因為此等情況會對出入該工廈而不熟悉其環境的公眾人士構成明顯風險。
截至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地政總署各分區地政處合共到15幢屬上述風險為本執管目標的工廈進行實地視察,涉及92個處所。當中,有53宗個案在發出警告信前,已自行糾正違契用途;有12宗個案須繼續調查;有27宗個案在確定違反地契用途後,地政總署已向有關單位的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於14天內糾正違契用途。其中24宗在警告期屆滿前已完成糾正;另外三宗則在署方完成重收該違契單位的手續前向署方證明已完成糾正工作,因此署方無需繼續採取重收行動。上述27宗確定違契個案涉及的用途包括學習中心、娛樂及康樂場所、商店和宗教聚會場所。
對於其他類別的工廈違契個案,地政總署會繼續現行安排:即是在一般情況下,地政處會向有關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於28天限期內糾正違契用途,若警告期屆滿後仍未完成糾正,地政處會把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並且保留將來採取進一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權利。
換言之,風險為本的執管安排,絕非一刀切均引用重收單位的手段來處理違契個案,亦並非以打擊個別產業為目標。事實上,對於馬逢國議員關心的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如果違契用途並不涉及公眾人流,例如文化創意人士自用的工作室;或即使涉及公眾人流,但位處的工廈目前未出現領有消防處發出的製造及/或貯存危險品牌照的處所,目前並非地政總署要從嚴處理的目標。
消防處表示,在工廈進行涉及公眾人流的商業及其他活動,例如經營學習中心、娛樂及康樂場所、商店、食肆和宗教聚會場所等,在消防安全角度上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在工廈內的工業活動引致火警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風險,遠較商業及其他活動為高。同時,工業活動或生產過程往往涉及使用危險品,工廈亦可能設有危險品倉庫及貯存大量危險品,這些都會進一步增加火警風險。舉例而言,當工廈內進行危險品貨物的裝卸活動時,可能會發生化學物品洩漏事故,對訪客構成危險。
此外,在工廈內進行涉及公眾人流的商業及其他活動,一般訪客(尤其是兒童、長者或行動不便人士),未必明白工廈的潛在危險,也未必懂得如何在工廈逃生,他們在工廈發生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時,生命便會受到嚴重威脅。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用以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的詞彙釋義,「工業用途」的定義主要是指用作與工業工序相關的地方、處所或構築物。因應香港社會及經濟發展需要,城規會會不時檢討及修訂這項定義。現時「工業用途」的定義已伸延至包括與工業工序有關的設計、研究、發展與訓練,較《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工廠」的定義所涵蓋的範圍更廣闊。
此外,為使工廈的用途更具彈性,當局自二○○一年起擴大「工業」地帶內所經常准許的用途範圍,當中包括容許與創作和音樂有關的用途在該等樓宇內進行。因應規劃署在二○一四年所進行的《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的建議,當局已進一步放寬非工業用途的限制,特別是那些不會構成樓宇安全及消防風險,及不會對其他用戶構成滋擾的用途,以更善用現有的工廈。就此,自二○一五年至今年十月中,城規會已修訂12張分區計劃大綱圖,把「藝術工作室」列入「工業」,「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但該等藝術工作室不可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其他分區計劃大綱圖亦會適時作出同類修訂。
至於在工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是否違反地契條款,要視乎該用途的實際運作情況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條款。若有關地契訂明該地段只許作「工業」或「工業及╱或倉庫」用途,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一般是違反地契,但業權人可向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申請短期豁免書或修改地契條款,容許擬議的用途。在審批過程中,分區地政處會徵詢相關部門包括規劃署及消防處的意見。如擬議用途符合規劃圖則的規定及/或取得所需的規劃許可,分區地政處會視乎收到的意見,以地主身分考慮發出短期豁免書或修改地契條款以批准相關用途。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須繳付豁免限制費用/補地價費用和行政費,並接受批出的其他條款。
在放寬工廈的非工業用途限制時,最重要的原則是不會構成嚴重的消防風險。目前許多工廈內仍然有工業活動,部分亦涉及一些危險物品的貯存,若在這些工廈內進行任何引致大量增加人流的活動,將會增加消防風險,因此我們必須謹慎行事。
問題:
今年六月,牛頭角道一座工業大廈(工廈)的迷你倉發生四級火警。其後,地政總署針對工廈違反地契條款(違契)改變用途,採取以風險為本的執管行動。該署會向違契工廈單位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在14日內糾正違契用途,否則會啟動程序收回該等工廈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地政總署至今就多少宗個案發出警告信;當中有多少宗與違契使用工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藝文康體)用途有關;當局會否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對於不涉及消防安全高風險的違契個案,給予有關人士較長的寬限期;如否,原因為何;
(二)地政總署現時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藝文康體用途所涉消防安全風險,又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其他非工業用途(例如迷你倉、科學研究等)的有關風險;如兩者相同,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的執管行動,與當局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以善用現有工廈空間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當局會否盡快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工業用途」的定義,以及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以免扼殺藝文康體產業的生存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及民政事務局後,我現答覆如下:
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分,政府於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公布對工業大廈(工廈)違契用途個案訂定風險為本的執管安排,是針對同時存在以下的兩個情況的違契單位:(i)單位所處的工廈有場所領有消防處發出的製造及/或貯存危險品牌照;及(ii)有關違契用途涉及公眾人流。
對於這類風險較高的個案,地政總署會從嚴處理,透過重收單位的手段,促使涉事人及早糾正違契情況。目的是為了保障出入該類單位的公眾人士的安全,因為此等情況會對出入該工廈而不熟悉其環境的公眾人士構成明顯風險。
截至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地政總署各分區地政處合共到15幢屬上述風險為本執管目標的工廈進行實地視察,涉及92個處所。當中,有53宗個案在發出警告信前,已自行糾正違契用途;有12宗個案須繼續調查;有27宗個案在確定違反地契用途後,地政總署已向有關單位的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於14天內糾正違契用途。其中24宗在警告期屆滿前已完成糾正;另外三宗則在署方完成重收該違契單位的手續前向署方證明已完成糾正工作,因此署方無需繼續採取重收行動。上述27宗確定違契個案涉及的用途包括學習中心、娛樂及康樂場所、商店和宗教聚會場所。
對於其他類別的工廈違契個案,地政總署會繼續現行安排:即是在一般情況下,地政處會向有關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於28天限期內糾正違契用途,若警告期屆滿後仍未完成糾正,地政處會把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並且保留將來採取進一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權利。
換言之,風險為本的執管安排,絕非一刀切均引用重收單位的手段來處理違契個案,亦並非以打擊個別產業為目標。事實上,對於馬逢國議員關心的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如果違契用途並不涉及公眾人流,例如文化創意人士自用的工作室;或即使涉及公眾人流,但位處的工廈目前未出現領有消防處發出的製造及/或貯存危險品牌照的處所,目前並非地政總署要從嚴處理的目標。
消防處表示,在工廈進行涉及公眾人流的商業及其他活動,例如經營學習中心、娛樂及康樂場所、商店、食肆和宗教聚會場所等,在消防安全角度上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在工廈內的工業活動引致火警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風險,遠較商業及其他活動為高。同時,工業活動或生產過程往往涉及使用危險品,工廈亦可能設有危險品倉庫及貯存大量危險品,這些都會進一步增加火警風險。舉例而言,當工廈內進行危險品貨物的裝卸活動時,可能會發生化學物品洩漏事故,對訪客構成危險。
此外,在工廈內進行涉及公眾人流的商業及其他活動,一般訪客(尤其是兒童、長者或行動不便人士),未必明白工廈的潛在危險,也未必懂得如何在工廈逃生,他們在工廈發生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時,生命便會受到嚴重威脅。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用以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的詞彙釋義,「工業用途」的定義主要是指用作與工業工序相關的地方、處所或構築物。因應香港社會及經濟發展需要,城規會會不時檢討及修訂這項定義。現時「工業用途」的定義已伸延至包括與工業工序有關的設計、研究、發展與訓練,較《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工廠」的定義所涵蓋的範圍更廣闊。
此外,為使工廈的用途更具彈性,當局自二○○一年起擴大「工業」地帶內所經常准許的用途範圍,當中包括容許與創作和音樂有關的用途在該等樓宇內進行。因應規劃署在二○一四年所進行的《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的建議,當局已進一步放寬非工業用途的限制,特別是那些不會構成樓宇安全及消防風險,及不會對其他用戶構成滋擾的用途,以更善用現有的工廈。就此,自二○一五年至今年十月中,城規會已修訂12張分區計劃大綱圖,把「藝術工作室」列入「工業」,「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但該等藝術工作室不可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其他分區計劃大綱圖亦會適時作出同類修訂。
至於在工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是否違反地契條款,要視乎該用途的實際運作情況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條款。若有關地契訂明該地段只許作「工業」或「工業及╱或倉庫」用途,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用途一般是違反地契,但業權人可向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申請短期豁免書或修改地契條款,容許擬議的用途。在審批過程中,分區地政處會徵詢相關部門包括規劃署及消防處的意見。如擬議用途符合規劃圖則的規定及/或取得所需的規劃許可,分區地政處會視乎收到的意見,以地主身分考慮發出短期豁免書或修改地契條款以批准相關用途。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須繳付豁免限制費用/補地價費用和行政費,並接受批出的其他條款。
在放寬工廈的非工業用途限制時,最重要的原則是不會構成嚴重的消防風險。目前許多工廈內仍然有工業活動,部分亦涉及一些危險物品的貯存,若在這些工廈內進行任何引致大量增加人流的活動,將會增加消防風險,因此我們必須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