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主席,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女主角沈佳宜曾經說過:人生有很多事情本來就是徒勞無功的。很不幸,《版權條例》的修訂便是其中之一。
1996年國際社會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共同在網絡上加強保護知識產權。2006年,特區政府就數碼環境下的版權議題啟動公眾諮詢, 2008年提出 初步的立法建議並再度諮詢公眾,並於2011年向當時的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然而,到2012年,因社會的爭議和“拉布”的威脅,政府擱置向議會提交條例草案。在2014年,新一屆政府重新出發,吸納了社會的意見,重新草擬條例草案。
很可惜,如無意外,陳志全議員提出的休會待續議案,將可於今天稍後獲得通過,政府也會一如其所言,宣布《版權條例》的修訂就此作罷,《 2014年版權 (修訂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正式宣布壽終正寢。我和版權業界對這個結果固然感到非常痛心和失望。回顧今次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條例草案在 2014年 6月 18日進行首讀,7月17日成立法案委員會,到2015年11月2日結束,其間合共舉行了24次會議。在會議當中,大家縱有不同的意見,但也是理性地討論,最後委員同意交付立法會大會作出決定。
然而,當大會恢復二讀辯論時,泛民同事卻一反之前的態度,千方百計要進行“拉布”。面對“拉布”的僵局,香港大律師公會也發表了聲明,指出條例草案能更有效地保障大眾的權利,以及要求進一步擴大豁免、“綁架”條例草案中公認有迫切需要的就傳播權的改革,於理不合。香港律師會早已表態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並且認為相比現有的《版權條例》,條例草案不但更清晰保障各方利益,更能即時解決香港在版權法例發展方面落後外國多年的情況。
很可惜,我們“拉布”的議員同事依然故我,無視業界的需要、無視本地創意產業的生死存亡威脅、無視法律的專業意見、繼續進行“拉布”、繼續拖延辯論,最終令條例草案通過無期。條例草案經過 3個多月討論, 96小時的會議,卻用了 38小時點人數,剩餘的58小時,當中包括“拉布”議員利用《議事規則》提出將條例草案交付專責委員會、提出休會待續等議案,真正審議條例草案的時間其實只有29小時,審議進展緩慢。直至這一刻,仍然停留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一項修正案辯論中。
主席,立法會訂定的《議事規則》,是要讓議會的工作能夠暢順進行,讓不同意見能夠充分表達,並且按民主程序,為影響社會的議題作決定的行事規範,是確保議會有效率地運作的工具。但是,很可惜,最近數年,一些人為了達到他們通過民主程序不能達到目的而進行鑽空子、挖漏洞,他們千方百計利用規則漏洞,刻意拖延議事進度,逐漸令規則淪為阻礙議會作出決定的武器。這些行為虛耗社會資源、影響議會的形象、嚴重窒礙政府的施政,也影響整體社會的正常運作,遺害至深。對於這些行為,我是不能認同的,並且予以譴責。
對於泛民議員提出的 3項修正案,以及後來提出的有限度公平使用方案,業界其實並不是鐵板一塊,而是持開放的態度。然而,關鍵的問題是,泛民議員的修正案建議首先欠缺充分諮詢,不符立法公義,有些涉及改變原有制度,有些只是個別國家的做法,國際間欠缺實踐經驗。況且,提出修正案的同時,也沒有一如其他國家般,作出相應的法例或配套,作出適當的平衡。故此,業界希望條例草案通過之後,從長計議,再通過諮詢,共同尋找一個更完善、更適合香港、更有利本地創意產意發展的方案。
版權業界在修訂條例的過程中一直表現理性,根據社會情況和國際做法表達意見,業界並且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的作出退讓。由《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原本並無訂定任何豁免,到政府再就戲仿作品諮詢公眾,接受建議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的作品提供4類豁免,然後到政府正式提交條例草案,再增加豁免至引用及評論這兩類作品,也納入豁免範圍。坦白說,6項新增豁免已經涵蓋了大部分一般的網上行為,相比其他同樣採用公平處理原則的司法管轄區,豁免更為寬鬆。對於版權業界而言,對最後的修訂建議其實有一定的保留,擔心會出現漏洞,但為免再次拖延,根據他們的用語便是選擇“含淚接受”。
至於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不但仍然未能處理現時市面出售可觀看網上侵權內容的機頂盒、智能電話和平板電腦,透過侵權應用程式(Apps)或連結(links)在網上收看侵權內容的嚴重侵權問題,甚至有機會免除此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部分版權業界——尤其是收費電視的經營者對此感到非常憂慮。但是,為了考慮到要讓條例草案及時順利獲得通過,確立條例草案更新主要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他們為大局設想,終於達成共識,接受政府承諾日後會繼續處理的安排。
業界早在條例草案交付大會之前,已多番作出讓步,已經退至懸崖邊,再退一步已是萬丈深淵。在辯論過程中,一些反對條例草案的同事將業界過去所作出的多番妥協、讓步不當一回事,這樣是否公平和公道呢?上次會議辯論時,劉慧卿議員訴苦,表示政府應該先尋求共識,而不是讓立法會成為磨心。我覺得真正的磨心,其實是版權業界,無辜被捲入政治爭拗,多年訴求屢屢未能落實。再者,如果議員真的從他們代表的聲音出發,認為政府未能平衡持份者的需要、條例草案未能達成共識,那麼為何要在早階段選擇退出法案委員會呢?如果有意見,為何不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過程中提出,而是到了交付大會審議時才提出異議及進行“拉布”,阻礙條例草案通過呢?
《版權條例》的修訂已經討論了10年,條例草案內提出的傳播權利,國際間早有共識並且相繼引入,唯獨香港仍然磨磨蹭蹭,爭論不休。事實上,過去多年來,本地創意產業一直飽受侵權行為的打擊,產值在過去10年間一直下滑。更重要的是,目前網絡常見的非法串流侵權行為,現行的法例更是無法處理。如果條例草案不能通過,未能確立傳播權利,非法串流只會繼續在網絡肆虐,本地創意產業會持續受到傷害。
再者,香港作為95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立約簽署成員,是唯一一個至今仍然未能更新版權法的成員,這是不是一個國際城市負責任的表現,我們又有否履行應該在國際上擔當的責任及義務呢?當其他的國家相繼立法,為來自海內外的創作人提供更大的版權保護,香港仍然原地踏步,我們還有甚麼競爭力吸引更多人來港投資創意產業呢?
有部分泛民同事批評業界不能再 “吃老本 ”,應該與時並進。誠然,我們不能否認時代變了。在過去10多年,科技進步,電腦和智能電話日益普及,互聯網發展迅速,不同的網絡平台應運而生,資訊流通更便利,娛樂方式亦隨之改變。創意產業曾對新媒體充滿憧憬,寄望在新的平台,可以開拓及發展更多空間,可惜的是現實並非如此。
在過去10多年,創意產業不斷摸索新媒體的發展模式,但仍然難以追上過去產業輝煌時代的成績,亦未能彌補網絡侵權對產業所造成的損失。以全球音樂產業為例,在輝煌時期的1997年,全球音樂行業收益達到270億美元,但到了2014年便下跌至只有140億美元,而數碼音樂與傳統唱片銷售的收益,各佔市場的一半,即只有大概 70億美元。光靠數碼音樂的收益,將產業帶回以往輝煌時期的銷售水平,尚有漫漫長路。
因此,一個擁有完善法制的經營環境,讓創意產業和網絡平台兩者可以平衡發展,才是健康的方向。營運商提供平台,創業產業提供內容,兩者應該互相配合,發揮協同效應,亦共同分享利潤,才能不斷帶動兩者共同發展。
主席,條例草案胎死腹中,差不多已是既成事實。因此,政府當前應該評估條例草案未能通過對本地創意產業將會帶來的影響,並採取適當及時的補救措施,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創意產業的發展,盡力加強在數碼環境中對版權的保護,包括加強教育和宣傳工作,讓社會大眾增強對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以及了解保護版權對創意產業生存的重要性。
同時,政府亦應考慮採取措施,加強打擊侵權行為。例如參考英國警方與其版權業界及電子平台廣告業界共同推行的“侵權網絡名單計劃”,鼓勵廣告業界避免在侵權網站上刊登廣告,從而打擊侵權網站的生存空間。據知,此計劃在英國警方的主導下卓有成效,政府應該主動推動此類與業界合作的自願性安排,從另一角度遏止侵權活動。
主席,一項本來有利創意產業發展、加強對網民保障的條例草案,最終都避不過議會非理性的爭拗,功虧一簣,無功而還。傳播權利沒有了、安全港沒有了、6項豁免亦沒有了,一些現行對網絡使用者需要面對責任的條文仍然存在,沒有人可以獲得利益,條例草案拉倒帶來的是:創意產業輸、網民輸、香港輸的“全輸”局面。
主席,政府未來重啟《版權條例》的諮詢也只能還原基本步,由2006年的諮詢起點重新出發,重新諮詢各持份者的意見,因應國際的趨勢、香港的實際情況,再次擬定一個適合香港的方案,交予立法會審議。業界亦期待重啟修訂時,能夠更全面、更切合業界的期望和需要,更好地履行國際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共識、責任和義務,更合理地平衡使用者、傳播平台和版權擁有人的權益。
主席,總括而言,條例草案審議了 3個多月,毫無寸進,實在難以預期條例草案可以何時審結,而接踵而來的,還有很多重要、迫切的法案等待本會審議。政府要解決法案積壓的問題,無奈被迫作出撤回條例草案的決定,我個人是完全理解的。但是,站在業界的立場,《版權條例》的修訂亦是刻不容緩,故難以支持撤回的決定。至於罔顧公眾利益,肆意“拉布”的作為更是此風不可長。因此,對於今次休會待續議案,我依然會投下反對的一票。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