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很希望同事可以留在會議廳,聆聽我所代表的一些業界的聲音,但我不會用點算法定人數的方式來達到目的。
主席,我相信沒有人會否定版權的保護對本地創意產業的重要性,版權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心血,確保他們的創意得到合理回報,以鼓勵他們進行更多創作,亦鼓勵更多人加入創作行列。這對創意產業的生存和持續發展、對推動社會文明進步非常重要。版權法的確立源於1710年英國的“安妮法令”。在17世紀,印刷術普及,侵權者在未經作者的同意之下大量複印其作品,促使版權法的確立,將創作、發明視為私有財產,予以保障,同時亦藉此促進更多創作發明,利及經濟發展。
在近百多年,保護知識產權的法例相繼在不同國家及國際間逐步建立,國際間亦相繼簽署不同公約,共同保護知識產權,包括在1886年簽訂的《伯尼爾公約》(Berne Convention)。在這百多年間,人類的科技知識和文明飛躍進步,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確立直接有關。
政府提出修訂現時的《版權條例》,以完善版權保障,作為推動本地創意產業的政策之一,我非常支持。今次的修訂其實已經是遲來的春天,外國的版權法已經不斷更新,目前本地法例卻仍然停留在上世紀末,遠遠落後於國際社會。
互聯網的出現,不單改變了市民的生活習慣,更改變了獲取資訊和娛樂的方式。隨着電腦和智能電話的普及,無論是看電影、電視或是聽音樂,都可以透過互聯網進行,而所取得的內容及選擇都較傳統媒體更多元和更便利。
本地的版權業界沒有忽視科技對他們的挑戰,積極在科技發展中尋求新機遇,摸索新的營運模式。不過,侵權行為也同時藉着科技的發展不斷演變,越來越普及。
侵權行為從來都是創意產業發展的絆腳石。過去,侵權物品以實體的形式出現。上世紀90年代中期,盜版猖獗,翻版光碟成行成市,價格從100元3張發展到後來每張數元,創作人的心血就這樣被掠奪,連一分錢都分不到。
今時今日,翻版光碟不再成行成市,但互聯網已經取而代之。虛擬化的侵權行為,非法上載、下載已發展成為不少人的生活習慣。侵權模式層出不窮,利用 BitTorrent(BT)或購買一個侵權機頂盒,甚至透過侵權網站或安裝侵權應用程式,無論是本地、內地、海外製作的音樂、電影、電視、動畫、漫畫以至書刊,不用付出一分一毫便可以一覽無遺,盡情享用。
侵權者便是利用現時法例的漏洞,將偷取回來的作品上載網絡平台,以點擊和“like”來吸引廣告,謀取利益,可以說是無本生利。侵權者以偷來的作品為消費者提供娛樂資訊的“免費午餐”,自己更可以吃“霸王餐”,但創作人就未獲回饋,無法維生,這對創作人公平嗎?香港的創意產業可以這樣發展下去嗎?
綜觀過去10多年本地創意產業的發展,不同界別的營運收入都大幅減少,以本地唱片業市場為例,1997年全年收益11億5,000萬元,到2012年便只剩下3億元。本地漫畫界的收入,由2007年的7億元下跌至2014年的1億元,還沒有計算期間的通脹,而發行的書刊更由3 500項下跌至不足1 000項。
我所熟悉的電影界亦面對同樣的情況。本地電影的票房,由1993年 的 11億 3,000萬元,下跌至2013年的3億5,000萬元,而放映量則由1993年高峰期的238部跌至2014年的51部,跌幅接近八成。不要忘記版權及關聯的文化創意產業加起來僱用了超過20萬人。
當然,本地的創意產業現時出現低潮的原因,不能完全歸咎侵權行為,但堵塞網絡上的侵權行為,讓創作人和業界可取回應有的收入,讓他們有能力、動力繼續投入於創意產業,確實是讓本地創意產業健康發展的首要條件。否則,有能力、有創意的人才只會逐一離去,投資者因而卻步或轉移別處,本地創意產業最終變成一潭死水。主席,數碼環境中的侵權行為是全球共同面對的挑戰。
誠然,科技不斷進步,法例往往無法追上侵權模式的變化。1996年國際社會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便共同在網絡上加強保護知識產權。其後,世界各國均積極檢討和修訂版權法例,包括引入今次條例草案提出的傳播權利和安全港的條文。
然而,香港作為95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立約簽署地區之一,至今是唯一仍然未有履行國際上應盡的版權責任的地區。在更新《版權條例》方面,香港得到了倒數的第一名。如果我們再不行動,就很容易被國際社會質疑香港是否認真地履行保障版權的義務和責任。
很可惜的是,無論是2012年或是2016年的今天,一些網民對於政府修訂《版權條例》都表達很大抗拒,認為條例修訂後將會扼殺現時在網絡上常見的衍生創作,即他們所指的二次創作,箝制表達自由,收窄創作空間。
我很明白網民現時進行的一些衍生創作,大部分都不是為了利益,甚至只是自願無條件分享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若有侵權人士利用網民的衍生創作收取利益,原創人的利益便會無辜受損,這樣對原創人公平嗎?網民關注的所謂二次創作的自由要得到保障,但進行一次創作的原創人的權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
在一個原創作品的基礎上再創作一個新的作品,業內稱之為衍生創作(derivative works),網民則稱之為二次創作,目前是有一套機制處理的。每一個衍生創作都可以透過產權鏈(chain of title),進行另一個衍生創作或合成,一個接一個,哪怕是三次創作、四次創作,整個創作鏈是可以追溯的。版權制度就是讓無論是從事原創,以至不管牟利或非牟利的二次、三次的創作人,其知識產權、收益都可通過授權機制得到保障,這才是版權制度的核心概念。
我必須指出的是,言論自由和版權保護同樣是本地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石,本地創作業界都非常尊重和珍惜創作自由、表達自由,也正正憑着這個自由開放的創作空間,本地的創意產業才可百花齊放。對於網絡上流行的戲仿、諷刺作品,不少業界朋友都跟我反映,對所謂的二次創作,他們一般均抱着“一笑已經風雲過”的心態看待。業界要求盡快修訂《版權條例》,是因為過去數年,因條例的落後,大家已習非成是,將一些損害版權的習慣當成理所當然,令業界備受網絡侵權的困擾。我想問一問,這些年大家在網絡收聽或下載歌曲、看戲或看書、動漫,有多少人是有付費的?若沒有收益,行業如何生存呢?創作產業如何持續發展下去呢?
有人,甚至是本會的同事認為,業界受網絡侵權困擾的同時,也開拓了新渠道,增加了收入回報。即使版權保護不足夠,其實對業界也不會有很大影響。我認為這些觀點不盡不實。舉例而言,過去全球音樂界收益高峰期是700億美元,但到去年,全球收益只有140億元,當中只有一半源自數碼音樂,可見新的收入來源根本未能讓業界從猖獗的網絡侵權行為中回復過來,否則著名的音樂品牌EMI就不會於網絡新環境中頹然倒下,被分拆出售。
事實上,上世紀末互聯網剛興起時,很多經濟分析師預測未來的經濟發展,估計在互聯網普及後,將會是“Content is King”(內容是王)的年代,為業界帶來美好的期待。但沒多久,“Content is King”的憧憬,竟然變成“Content任拎”的現實,令人欷歔嘆息。
的確,互聯網的普及對使用者而言,使用及分享版權作品較以往更為便利,怎樣扭轉這個“Content任拎”的現實,業界也正嘗試從夾縫中找尋新的空間,而新的授權模式也正慢慢醞釀。目前,一些網絡平台(如YouTube)已與版權擁有人達成協議,容許使用者在網絡平台上載使用版權作品的衍生作品,例如翻唱、改編等。在這種模式下,使用者經授權上載或分享二次使用的作品,網絡平台可透過這些衍生作品的點擊率取得廣告收益,而版權擁有人亦可透過新的授權機制分享收益,這是一個三贏的局面。當然,網絡平台亦可選擇拒絕與版權擁有人商討協議,例如 Facebook,若發現有侵權物品透過網絡平台發放,版權擁有人則可透過安全港機制要求網絡平台移除侵權物品,阻截侵權。
本地業界亦積極循這個方向發展,為現時發放衍生內容的平台嘗試引入新的授權模式,從而減少對使用者的影響,但前提是本地需要有完善的法制環境。這項條例草案引入傳播權利和安全港的制度,正正是要完善現時版權制度,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讓這些新的商業模式可自然地應運而生。
主席,一個完善的版權制度是要原創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報,才能促使創意和創作生生不息地發展,人類社會才能不斷進步。香港經濟發展必然走向知識型經濟,政府也一直強調要推動香港成為知識產權的交易中心,落實香港“再工業化”,發展工業4.0。我們成立了創新及科技局,我們需要完善的知識產權保障,才能迎合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否則,一切都會變成“空口講白話”,整個社會都會受傷害。
主席,面對網民的擔憂,政府已從善如流,這項條例草案在條例原訂的56項豁免基礎上增加一系列的豁免,包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以及為評論時事及引用的作品提供豁免。這些豁免和其他普遍使用公平處理的地方所提供的豁免分別不大,甚至更為寬鬆,例如為評論時事提供的豁免則是連英國也沒有。
版權擁有人對政府提出的一系列豁免,本來仍有一些疑慮,但最後都選擇接受。事實上,若版權擁有人不同意豁免內容,政府不可能硬推。《版權條例》的修訂,政府只是執行者,修訂的動機和要求,完全來自業界,對於坊間懷疑政府藉修訂條例以達到其他目的,實在無的放矢。事實上,執法機關也不可能繞過版權擁有人作出檢控,若沒有版權擁有人確認,執法機關怎能分辨和證實東西或構成侵權還是已獲得授權?
我認為政府已在條例草案的草擬過程中作出充分諮詢,就保護知識產權和保障言論和創作自由之間已作出恰當的平衡。可惜的是,一些人基於對政府的不信任或是一些其他隱藏目的而反對條例草案,一些網民雖認同現時的方案比2011年的方案進步,但仍不斷期望豁免範圍可以更大,以及錯誤引導公眾想法,以達拖延目的,有些人士甚至明言不會讓條例草案通過。
版權業界本來認為現時的條例草案不是完美方案,提供的豁免範圍可能過於寬闊,故仍有一些保留。現時條例草案所提供的版權保障涵蓋範圍和完整性,與他們的要求仍有一段距離,例如有關機頂盒、串流,以至封鎖網站等,但版權業界只是希望能爭取條例草案盡早通過,因此接受了政府的提議。所以,用他們的說法,是“含淚接受”條例草案。
我明白現時的方案對網民、對業界而言並不是最理想的方案,但希望大家能夠先接受。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