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的發言主要是不贊成何秀蘭議員提出的中止待續議案。為甚麼我要反對呢?其實我主要基於3個原因。
第一,香港的文化創意產業現時直接或間接僱用大約20萬人,在過去一段時間,無論是我們很熟悉並曾引以自豪的華文音樂、華文電影和華文的出版,以至動畫、漫畫的出版,在過去10年嚴重萎縮。讓我簡單引述一些數字。在1997年,香港唱片行業的總收益是11億5,000萬元,但到了2012年,絕對數字只有3億元,當中並未計算通脹。我們漫畫界的收入由2007年的7億元下跌至2014年的1億元,發行的書目由3 500項下跌至不足1 000項。我所熟悉的電影界亦面對同樣情況,本地的電影票房由 1993年 的 11億 3,000萬元下跌至 2013年 的 3億 5,000萬元,本地電影的放映量由1993年高峰期的238部下跌至2014年的不足50部,平均跌幅接近八成。
我不可以將這種萎縮全部歸咎於沒有更新這項法例,以致未能提供保護。但明眼人心裏也知道和明白,本來通過互聯網的世界,我們的用家能更方便、容易地使用版權作品。理論上,他們的收益應該有所增加,而不應萎縮。我在此提出一個問題,為甚麼他們的收益會萎縮?我們的創作人是否力有不逮呢?他們的創意是否越來越枯萎呢?或者我們的創作環境有很大改變?還是政府打壓和壓制他們的創意呢?全部皆非。
大家不禁會問究竟原因是甚麼?我的看法是其實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是產權保護落後於我們的科技發展。我還記得在 1995年回歸前,我與業界為了爭取更新《版權條例》,向當時的立法局表達我們的意見。當時盜版光碟充斥街頭,電影行業不幸地由於這種打擊而一蹶不振。現在,這種情況再次重現。因此,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說我們就這項條例草案的諮詢不足,未能充分照顧網民的關注,我是完全不同意的。
事實上,訂立這項公約旨在保護知識產權和在網絡上的權利,這是在1996年通過國際條約確立的。特區政府在2006年開始關注有關事宜並研究立法,繼而在2011年提出更新條例的法案。很不幸,條例草案在2012年未能獲得通過。當時已經進行很多諮詢工作,局長剛才亦提到在8個月的立法期舉行了11次會議。當然,最後的結論是有網民關注到創作可能受到障礙,這項條例草案因而未能通過。接着,政府再經過兩、三年的努力,於2014年重提這項條例草案。政府針對2011年和2012年社會大眾的關注的事,作出了多項豁免建議。這些建議當時得到社會包括網民的認同,認為是足夠的,而條例草案亦參照國際慣例和做法而制定。就這次提出的條例草案而言,我們也經過了法案委員會24次會議及數輪諮詢,最後才訂定這份文本。
我當然尊重立法會的同事根據他們接觸到的網民或其他力量,提出修正條例草案的要求。這是大家的權利,而大家亦已提出修正案。今天,這裏應該是最好的平台,讓大家表達個人意見,讓整個社會也聽到,接着再由我們作出決定。對業界而言,其實現在已是生死存亡之秋,不能再繼續等待。一息間,業界會召開一個大型記者招待會,希望清晰表達他們的關注。這是我所提出的第一個理由。
第二,我想談談國際義務。其實我剛才也提到在1996年已經訂立公約,而我們則遲至2006年才開始着手研究、諮詢,至今已經一再拖延。我們的知識產權作品或版權作品已經在全世界90多個國家得到保護,唯獨我們不能夠履行本身的國際義務,至今仍未能更新香港的法例。香港作為一個號稱進步、現代和遵守國際法規和義務的社會,而我們亦是版權協約的簽署地區之一,如何向國際社會交代呢?
第三,由上次諮詢後條例草案未能獲得通過,到政府作出更新並提出今次的條例草案,我們已蹉跎了4年的時間。各種科技是不斷進步的,誰能保證當我們再次重新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時,不會又出現一些新的關注和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若然如此,我們屆時是否又要再次延遲呢?我認為社會一直進步,立法工作亦要盡快趕上時代的進步。因此,在這個階段,對於那些我們認為合理的項目,應全部先行處理。業界有很多關注,認為現時保護不足。但我也說服他們,希望他們不要在這個階段引發爭議,寧願在這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再從長計議。
當然網民可能有其他關注,但不要忘記,網民並不只包括前來立法會示威區表達意見的那羣人。整個社會有智能電話和電腦的朋友均是網民,他們的意見為何呢?大家有否聆聽呢?我認為現在這裏是最佳的辯論場所,所以我不認為此時仍要繼續拖延。我可以很坦白地向何秀蘭議員提出,對於她的拖延或她要求的延遲,最高興的就是那些正躲在陰暗角落利用非法網站和非法平台侵害社會版權業界利益的人,亦是傷害整個社會經濟的人,我希望她能深思。
主席,我發言完畢,反對這項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