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主席,《2015年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修訂)規例》(“《修訂規例》”)的目的,是要更新私人建築物提供衞生設備的標準。根據政府當局表示,相關規例原於1959年制定,事實上早已不合時宜,有改善的必要。因此,政府當局決定作出修訂,將男女衞生設備比例由原來的1:1改為1:1.5,而辦公室及體育場地,相關比例則會由原來的2:1改為1:1,以提升在上述場地所提供的女性衞生設備的數目。
代理主席,公眾場所的女洗手間經常大排長龍,不論是輪候使用洗手間的女士,還是在門外等待的男士,相信都有深刻切身的感受。這次政府當局終於正視問題,提升女廁的比例,無疑有助改善問題,所以我十分贊成當局與時並進,改善公眾地方配套設施,使之更能配合實際需要。
然而,政府提出修訂時,建議新衞生設備的標準,不單適用於所有新建築物,更包括將會進行重大改動或加建工程的現有建築物。這項建議並沒有顧及現有建築物的實際情況,給人強人所難的感覺。在新建築物執行新標準固然沒有問題,但現有建築物受結構、設計和空間等條件限制,未必能使用新標準。例如,我所代表的業界的電影院多是租用商場的地方經營,如果要增建女洗手間,很可能要改動渠位、排水位之類,必須徵求業主同意及其他相鄰租戶的理解。若業主不同意,經營者也無能為力,只能放棄經營,相當被動。
這項建議的另一個不合理之處,在於《修訂規例》只規管私人建築物,而政府建築物則不受新標準的限制。事實上,相當一部分的政府場地,例如香港大會堂的女洗手間亦是十分不足。由於演奏廳及劇院的觀眾在節目進行時一般不宜進出,只可在中場休息的10至15分鐘才可以上洗手間,相對於一般戲院、食肆及商場等,輪候情況更加嚴重。政府當局不但未能率先於大型公眾場所作出改善,提升女洗手間的比例,卻反而強制要求私人建築物跟隨新標準,似乎說不過去。
我曾就這項修訂接觸代表所有電影院的香港戲院商會 (“戲院商會”),該會表示,對於在新落成的戲院實行新標準,他們非常樂意配合,但強調對於現有戲院,確有很大的實際困難。該會同時表示,政府當局早於2012年時,已透過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諮詢該會及其會員的意見。根據當年政府的說法,當局計劃將男女衞生設備的比例提升至1:1.25,而當時戲院商會亦清楚向當局表達了他們的憂慮。但是,當規例正式交由立法會審理時,戲院商會才知道當局不但沒有理解他們就舊建築的關注,還把比例提升至1:1.5,但業界仍然表示支持,以改善利民設施。然而,對於在舊建築執行新標準,他們則非常關注。
此外,雖然政府當局表示,如果工程並非涉及 “重大改動及加建工程”,屋宇署可考慮給予豁免,無須跟從新標準,但在小組委員會審議階段中,包括我自己在內的多位議員,都希望局方可以更清晰定義何謂“重大改動及加建工程”。局方當時回應指,只要是無須提交圖則的工程都不算“重大改動及加建工程”。就此,我和戲院商會仍然覺得不符合實際情況。據戲院商會反映,現時涉及戲院的改動工程,哪怕小至更改售賣小食的空間,也會找專業人士提交圖則正式申請,確保工程完全符合政府其他方面的標準。因此,戲院經營者難以在局方的定義下獲得豁免。
代理主席,戲院行業近年因應觀眾需求、市場變化和社會進步已一直改善設施,務求為觀眾提供更舒適和寬敞的環境。很多電影院都已在原有空間增加放映廳,加大和加寬座位,增加空間,因此座位數量不斷減少。所以,理論上,即使戲院沒有增加女洗手間的數目,觀眾和女洗手間的比例亦應該自然地有所提升。我認同修訂能方便市民,完善公眾設施,但當局亦要顧及實際情況。在經營成本日高的情況下,如果當局要施加更多限制,只會扼殺業界的生存空間。
幸好,政府當局最終能理解戲院經營者的憂慮和難處,從善如流,接納了我提出的意見,承諾若戲院只進行內部裝修、分間間隔工程及其他小規模改動工程,而並未涉及改變處所用途或擴建等重大改變,當局便不會將之理解為“重大改動及加建工程”,無須跟從新標準。既然當局已作出承諾,釋除了業界的疑慮,我決定不會就這項《修訂規例》提出修正案,支持政府當局的議案,並希望這個承諾在未來能得到貫徹。
最後,代理主席,雖然這項《修訂規例》只規管私人建築物提供衞生設備的標準,政府建築物不受此限,但我在此亦希望建議政府當局能在空間和財政資源許可的情況下,盡快改善政府轄下的文娛康樂場所的男女衞生設備的比例,方便市民參與文娛康樂活動。此外,政府亦應積極跟進、考慮一些措施,促進在其他公共場所,如碼頭、車站、地鐵站等地方增設衞生間、育嬰室等便民措施。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