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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_參與本地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訪客的工作簽證規定
16.03.2016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近日拘捕一名應香港空手道總會邀請來港進行體育交流活動的日本空手道大師,指他涉嫌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因而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來港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訪客在甚麼情況會被視為從事僱傭工作;入境處以何準則判斷個別訪客有否從事僱傭工作,以及有否公開該等準則,供公眾及訪客參考;

 

(二)入境處去年(i)接獲多少宗關於來港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訪客涉嫌從事僱傭工作的舉報,以及(ii)就多少宗該等個案提出起訴及所涉訪客人數;

 

(三)入境處有否向舉辦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本地團體發出指引,說明在甚麼情況下須為應邀來港參與有關活動的外地人士申領工作簽證,以及有否制訂措施,協助有關訪客辦理簽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入境處會否考慮發出有關指引及制訂有關措施;

 

(四)有否檢討現時《入境條例》及相關執法準則有否窒礙本地文化、藝術和體育團體對外的交流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新加坡、瑞典和加拿大等國家已豁免應邀參與當地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訪客於入境前申領工作簽證,當局會否考慮跟隨該等國家的做法,豁免相關訪客申領工作簽證;如會,豁免的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訪客在港逗留期間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或賽事是否構成僱傭工作,須視乎個別活動或賽事的實際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活動或賽事是否屬商業性質或涉及僱傭合約、服務合約、報酬等。

 

(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統計數字。

 

(三)至(五)部分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現行法例,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或受訓等,均須先申領相關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方可來港。任何人士如獲准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如未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事先批准,在港逗留期間不得接受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入境處網頁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及各類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方法。

 

  非香港居民如欲來港工作,無論有薪或無薪,均須向入境處申請有關僱傭工作簽證。僱傭工作簽證並沒有界別限制和配額。一般而言,該類簽證是發予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專業人士,而他們的職位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

 

  入境處一向根據法例務實處理與來港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或賽事有關的簽證/入境許可申請,與活動或賽事的主辦單位緊密溝通及協調,並會因應有關活動或賽事的舉行日期及情況,提供適切的便利措施,包括簡化簽證/入境許可申請手續(例如豁免提交學歷證明文件)及優先處理緊急申請等,以配合參加者及主辦單位的實際需要。

 

  政府會不時檢討簽證/入境許可政策,以確保有關政策切合本港的實際情況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