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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專營巴士公司的巴士服務水平
11.06.2014

以下為今日(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就各專營巴士公司的巴士服務水平,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調查各間專營巴士公司在二○一三年的巴士脫班情況;若有調查,總體的脫班比率為何,並按巴士公司和巴士出發地點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在二○一三年收到多少宗關於專營巴士服務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巴士脫班;及

 

(三)鑑於政府在本年一月回應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就「對專營巴士行車班次的監察機制」所作主動調查報告時,曾承諾檢討巴士脫班定義和現行的懲罰機制,有關工作的進展及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專營巴士服務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政府一向非常重專營巴士服務的穩定性。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如營運報表、定期調查、乘客的投訴或建議等)密切監察專營巴士的服務水平。署方及專營巴士公司亦會不時檢討現行措施,以期進一步提升專營巴士服務質素。

 

  專營巴士服務脫班,主要原因涉及車長不足、巴士須進行維修而導致數量不足、車輛機械故障,以及路上擠塞或交通意外等。運輸署一直密切監察及跟進班次失準及脫班情況。在署方敦促及專營巴士公司採取積極改善措施後,脫班情況自二○一二年年中起已有明顯改善。署方會繼續致力協助及監督專營巴士公司改善服務。

 

  就馬逢國議員的問題的三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全港專營巴士服務在二○一三年的平均脫班率約為2.6%,而各專營巴士公司在該年的整體平均脫班率則如下表所示,由0.1%至2.8%不等。脫班率是實際行走班次與編定班次的相差的比率。

 

專營巴士公司(註一)  整體平均脫班率

---------   -------

   九巴          2.8%

   新巴          2.6%

 城巴(專營權一)      2.0%

   龍運            1.4%

 城巴(專營權二)      1.0%

   新嶼巴         0.1%

---------   -------

   全港整體        2.6%

 

  二○一三年以巴士服務出發點所屬的區議會作統計的分區數字見附件。巴士線兩端均設終站(循環線除外),脫班率數據會同時反映在涉及的兩區區議會的分類數目。再者,有部分的脫班是由巴士公司不能控制的情況而引致,包括例如交通擠塞。

 

(二)在二○一三年,運輸署從交通諮詢委員會轄下的交通投訴組及1823電話中心共接獲16 759宗關於專營巴士服務的意見(註二)(即每百萬名專營巴士乘客約有12宗),當中共有7 524宗涉及班次不穩(註三) (即每百萬名專營巴士乘客約有五宗),它們佔全部接獲意見約四成。

 

(三)申訴專員於今年一月公布的主動調查報告中指出,運輸署現時監察專營巴士行車班次的機制有改善空間,當中的改善建議包括檢討專營巴士脫班的定義和現行的懲罰機制。署方正就上述建議作出跟進。就脫班的定義而言,現時以全日計算的脫班率是可靠的數據,而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運輸署正與專營巴士公司商討如何更清晰表達脫班的情況(例如是否可進一步按不同時段計算脫班率),以方便市民理解專營巴士服務的表現。

 

  至於懲罰機制方面,政府一直設有一套嚴謹而公平的法定及行政機制,密切監察專營巴士公司提供服務的情況。就法定安排而言,如專營巴士公司未能按法定及專營權要求,提供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行政會議可根據法例向專營巴士公司施以罰款,或撤銷其經營某路線的權利或撤銷全部專營權。至於行政安排方面,如專營巴士公司未能依照運輸署的規定提供服務,署方一般會以書面方式向巴士公司作出跟進。若巴士公司未能提出合理解釋或作出改善,署方會再以書面方式向巴士公司作出提示,要求巴士公司維持達致令人滿意及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並在指定的時間內落實改善措施。運輸署亦會視乎個案的持續性和嚴重程度,就個別或整體路線的脫班情況向巴士公司發出警告信,再要求巴士公司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作出改善。各專營巴士公司向來十分重視和認真處理由運輸署發出的提示函件和警告信,並會積極按指示作出改善。

 

  在決定現行懲罰安排是否須作出改變時,我們須顧及巴士是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共用路面。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巴士服務受外在因素(如交通擠塞、路面突發事故等)影響。要準確分析延誤或脫班是否源於巴士公司應負責的範圍,又或巴士公司應負的責任比重,從而施行罰則,執行上會有一定的困難。我們在研究改變現行的懲罰安排是否可行可取時,會參考其他地方的經驗。研究預計可於今年下半年內完成,我們隨後會向立法會匯報。

 

註一:

九巴: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新巴: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城巴(專營權一):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

城巴(專營權二):城巴有限公司(機場及北大嶼山網絡專營權)

龍運:龍運巴士有限公司

新嶼巴:新大嶼山巴士(一九七三)有限公司

 

註二:意見包括投訴及建議,同一市民或會同時通過不同渠道提出意見,個案數字因此或會重複計算。

 

註三:班次失準及脫班的意見一併歸類為「班次不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