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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07.11.2013


主席,我首先申報我是主流娛樂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但公司在過去5年內並沒有營運與影視有關的業務;此外,我也是星世娛樂集團的非執行董事,已擔任半年,但從來沒有從該公司的營運中得到任何實質利益,亦從無參與任何營運決策。


在廣播事務管理局3年前進行的牌照諮詢中,觀眾對目前兩個免費電視經營者表達了強烈的不滿意見,包括一台獨大,強弱懸殊,觀眾選擇少,戲劇欠新意,節目內容單調等。近乎壟斷的局面導致追求卓越創新的演藝創作同業難以發揮所長,使香港電視行業變為一潭死水,落後於鄰近地區。


不論是業界從業員或市民,均對今次政府發出新牌照充滿憧憬,希望新牌照能帶來更多的競爭,為業界帶來更好的轉變,為觀眾帶來更多的優質節目選擇。這些殷切的期望是合理和可以理解的。可惜,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今次政府公布的發牌決定,跟社會期望出現很大的落差。首先,政府只發出兩個牌照,被認為是背離了過去通訊事務管理局“沒有牌照上限”的政策。第二,在申請過程中表現積極進取,提前作出部署和投入的香港電視,最後名落孫山。

 

面對如此大的期望落差,我已多次要求政府,在不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原則下,詳細解釋今次發牌決定。很不幸的是,在多次催促下,政府才在前天下午作出解釋,只行出了一小步,仍然難以令人滿意。針對第一個問題,政府較詳細地指出,當局是根據市場的承受能力,避免“割喉式”競爭導致節目質素下降,才審慎地發出兩個牌照。


至於第二個問題,即香港電視的死因,政府只是對4項準則,即申請機構的財政能力、節目投資、節目策略及製作能力,以及建議服務的技術水平,作了詳細的解釋。但是,3間營辦商在四大準則下各自的成績表現如何,以及香港電視為何成為輸家等關鍵問題,經過議員同事包括我多次游說,仍未取得滿意的答案,令人非常失望。


我個人認為政府處理今次事件的手法非常不理想,激起社會不滿,香港電視員工因此走上街頭,政府民望亦嚴重受創。事實上,在如此大的民意壓力下,政府仍然不願向公眾透露更多資料,當中的考量究竟是甚麼?是在行政會議的保密制下,政府真的完全沒有解釋空間,還是如報章所指,政府未能排除有人提出司法覆核的潛在風險,故此步步為營,不願以官方身份透露半句,以確保司法覆核的勝算?

無論政府的考量是甚麼,這些原因都不是公眾容易理解,更是業界從業員無法接受的理由。


主席,對於今次風波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在過去3星期經過反覆思量,也聽取了我所代表的業界的聲音,並且與香港電視職工會及香港電視保持溝通。當然,我理解大家的期望是希望盡早找出今次事件的真相,還香港電視一個公道。


要促使政府全面交代,是本會的共同訴求,但如何達到這個目標,我們眼前只有3步可走。第一步,是我一直爭取的,亦是我認為是最好、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政府主動詳細解釋。舉例而言,在明天舉行的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政府可多走數步,向議會透露更多大家關心的資料,給公眾和業者一個合理的交代,以釋除公眾疑慮。


但是,如果此路不通,另一步就是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權力及特權條例》”),強制要求政府公開文件,由立法會跟進,或是透過司法覆核,用法庭的嚴謹程序為香港電視討回公道。


到目前為止,我對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仍然有很大的保留。事實上,過去立法會多次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公開調查聆訊,結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至於可否得到公允的答案,社會自有公論。不過,今次的增發免費電視牌照事件,與過去所調查事件的性質明顯不同。今次議案的目標是針對行政會議的決定,要求公開行政會議的文件,對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帶來直接的衝擊。


行政會議的保密制是政府決策過程的一個核心環節,讓行政會議成員在閉門討論中,就重大政策或敏感議題暢所欲言。假如公開行政會議討論的機密文件,恐怕先例一開便會後患無窮。破壞一直行之有效的保密制,不但嚴重影響政府決策時採納不同意見,亦會對政府的最高決策架構帶來深遠和嚴重的傷害。故此,我實在難以支持莫乃光議員今天提出的議案。


為減少對行政會議保密制的衝擊,郭榮鏗議員的修正案提出不索取涉及行政會議商議內容和商業敏感資料的文件,較原議案索取文件的範圍小,但由誰決定應公開哪些資料呢?此外,即使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所取得的資料,又是否足以讓本會作出判斷,找出真相的全貌?事實上,郭議員的修訂連王維基先生都形容為相當“廢”。有可能取得的文件也只會是片面而零碎的,最終大家只能夠“瞎子摸象”,很容易以偏概全。要尋找真相,談何容易呢?所以,對於郭榮鏗議員的修正案,我同樣無法支持。


誠然,就今次事件中香港電視落敗的原因,人言人殊。主席,我不贊同郭榮鏗議員的觀點,他認為今次是一件政治事件,應該以政治解決,所以鼓吹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索取文件,作出調查。但是,連事件的當事人王維基先生都否認發牌是一個政治決定,郭議員憑甚麼覺得今次發牌是一個政治決定呢?使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目的,是要客觀地尋找真相,試問大家如何有信心立法會能夠不偏不倚、秉公辦理地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誰能保證交由黨派林立、壁壘分明的立法會進行調查,不會淪為另一場政治角力?基於以上對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理解和分析,更強化了我不支持莫乃光議員的原議案和郭榮鏗議員的修正案這想法。


主席,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我期望政府在未來數天進一步公開解釋,向全社會清楚交代今次的決定。如果政府仍然固執行事,不願和盤托出,我認為司法覆核不失為一個最後的抉擇,最低限度法庭在判決政府決定發牌和不發牌的理據和準則時,既不會直接破壞行政會議保密制,又可避免問題政治化,遠比交由本會處理更有效、更獨立、更公正、更合理。

 

昨天郭榮鏗議員給了我一篇他撰寫的“司法覆核能披露甚麼”的文章,質疑我公開表明考慮提出司法覆核的誠意和勇氣,指出司法覆核的各種局限。郭議員提出的觀點,恕我不能認同。事實上,他的看法令我十分詫異。我想不通一向高舉法治精神、鼓勵市民循法律途徑伸張公義的公民黨大律師,竟然突然間質疑司法覆核的作用,難度他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同樣失去信心?


我不贊同郭議員認為司法覆核只能夠處理程序公義的說法,郭議員又擔心如果政府能夠自圓其說,向法庭證明作出決定時已經依足法定的程序和自然公義的法則,便很容易勝訴。我沒有法律專業背景,但由於正考慮提出司法覆核,所以曾翻查了一些法律的典籍,了解到司法覆核的定義。法庭可根3個理據受理司法覆核的申請,包括行政決定是否有不合法、不合理和不符合程序公義。今次事件所引發的質疑,正正是第二項“不合理”和第三項“不符合程序公義”所包含的內容。由法庭審視政府有否作出一個不合理的決定和履行程序公義,不就是我們一直追求的目標嗎?


郭議員又質疑法庭在審理司法覆核時,政府可以以公眾利益為理由申請豁免,把行政會議的會議紀錄剔除於披露的文件以外。其實,如果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政府可以用同樣的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向立法會披露相關文件或部分文件。既然如此,何不交由更獨立、更公正、更超然於政治的法庭作出判決?湯家驊議員昨天很感慨的說,在立法會說道理是從來都不會贏的,法庭才是講道理的地方。這樣,為甚麼他們又要堅持在一處他們認為講道理從來都不會贏的地方為香港電視員工討回公道,而不是在講道理的法院解決問題呢?


雖然政府今次的決定不盡如人意,免費電視的經營者只是由2變4,但對業界來說,始終創造了更多發展空間和就業機會。我很期望兩間免費電視新經營者能夠作可持續發展,促進免費電視的良性競爭,提升電視節目的質和量。社會大眾應密切關注他們能否履行發牌申請的承諾,我亦很希望蘇錦樑局長能夠盡快向新經營者發出牌照,督促他們落實申請書的承諾,以及要求他們採購更多本地製作節目。


我曾多番促請政府積極為受今次發牌決定影響的數百名前香 港電視演藝、創作、編導製作人員另謀出路,從挽留人才和扶助業界發展的角度作考慮,關心這羣滿腔熱誠的前香港電視員工,關心他們的就業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協助他們尋找新的工作崗位。

 

事實上,香港電視員工對夢想的堅持和尋求突破的理想,都是香港文化創意產業的寶貴資產,但很可惜他們在今次事件中首當其衝,失去了工作,夢想幻滅,被迫走上街頭,投入抗議運動。連日來他們在政府總部抗爭、遊行集會,訴說不為人知的辛酸,他們的堅持與和平理性,確實叫人動容。


主席,我知道我今天的投票決定未必即時能令香港電視的員工和部分業者滿意,但我要說明的是,大家不應視今天作為解決問題的死線。我向政府爭取必須盡快清晰公開交代事件所作的努力是不會停止的,我亦期望政府在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再進一步解釋,如果政府的解釋不如理想,我仍然會考慮透過司法覆核的方式,希望能夠了解到事件的真相。


至於有關電視行業的持續發展,還有大量工作需要處理,詳細的建議,我會在稍後涂謹申議員所提議案的辯論中作進一步闡述。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