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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10.07.2013

首先,我想申報我是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的前兩任主席。

 

代理主席,今次修訂《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主要是將過去多次推選活動、藝發局讓個人藝術工作者參與推選活動,以及跨藝術範疇提名的做法予以合法化。因此,我對今次的修訂的理據並無異議,也認為是必須要採取的補救措施,更希望有關修訂能越快實施越好,令正在進行的新一屆藝發局藝術範疇代表推選活動可以合法合規,不會受到質疑。

 

藝發局自1995年成立以來,今年正進行的推選活動已經是第八次。自1997年第二次推選活動開始,已經容許個人藝術工作者參與藝發局代表的推選活動,而個人藝術工作者的資格範圍,在上次及今次的推選活動中也一再擴展。至於跨藝術範疇提名的做法,也是自1999年便開始推行。經過了多次推選活動,十多年的實踐,政府當局才發現現行的做法與法例不符,在過去執行推選活動,以及落實《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時出現的粗疏,有點令人失望。

 

另一方面,政府曾於1999年就《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提出修訂,以增加藝發局成員的數目,包括新增戲曲的藝術範疇,令藝術範疇的代表由9名增至10名。可是,1999年的修訂卻沒有就該年開始實行的跨藝術範疇提名的做法,以及早兩年加入個人藝術工作者的做法一併進行修訂,直至今年才發現問題。其實,只要當年政府當局能細心審閱條例,比對當時推選活動的安排和程序,理應很容易發現不協調的地方,不用等14年後的今天才處理。

 

必須指出的是,每次的推選活動,都是民政事務局委聘推選代理協助進行,由民政事務局負責監督,藝發局在當中並無執行的角色。因此,對於政府提出今次的修訂,起初時我個人也是感到非常詫異,原來多年進行的推選活動,包括我任內的兩屆,都是不完全符合法例規定。

 

因此,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多番關注過往推選活動所選出的代表,以及已登記選民資格的有效性,希望政府能予以澄清,減少業界的疑慮。我必須強調,我這樣做不是留難政府,而是不希望推選活動再有任何會受質疑的地方,影響推選活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也希望政府當局能再細心檢討條例,確保條例沒有紕漏的地方。另一方面,在今年推選活動前,藝發局曾就推選活動的安排,進行了為期1個月的公眾諮詢,其間文化藝術界的朋友也發表了不少

意見,希望政府當局在檢討時可一併回應。

 

至於何秀蘭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要求條例清晰界定“個人”的涵義。我想指出的是,在現行的安排下,藝發局在每次推選活動前,均會向文化藝術界朋友進行諮詢,瞭解他們對推選活動各種安排的意見。在經過諮詢後,過去兩次的推選活動都作出了一些調整,包括擴大個人藝術工作者的資格範圍。

 

我一直支持藝發局及政府當局,擴大個人藝術工作者的資格範圍,希望可讓更多文化藝術界的從業員參與藝發局的推選活動,這也對提升藝發局推選代表的代表性有正面作用。

 

事實上,民政事務委員會早前就藝發局推選活動的討論中,我與部分議員同事均認為,今年推選活動個人選民資格仍有可進一步擴展的空間,例如:是否可接納海外重要藝術獎項的獲獎者、學歷資格能否涵蓋副學士或文憑課程的畢業生等。我相信這些建議可留待下一次的推選活動再詳加考慮。

 

我認為以目前透過行政安排釐定個人藝術工作者的具體資格準則,可讓政府當局因應藝術文化界的意見,在每一次的推選活動作出相應的調整,保留一定彈性。

 

縱然修正案所列出的資格準則範圍,與目前藝發局推選活動個人選民的資格基本相同,但可惜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並沒有就有關的資格準則和需否納入法例、優劣何在,進行較詳細的討論,倉卒將具體準則列於法例內,似乎不太妥當。因此,我對何議員的修正案有所保留。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