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是為經濟陷入極度困境的人士,包括失業、傷殘、單親及年老人士,提供最基本的財政支援。該計劃設有嚴格的審查機制,亦有較強的社會標籤效應,如不是面對很大困難,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領取綜援,藉以解決經濟需要。
原議案建議“推動有能力者自力更生”的原則,我想大部分同事都會予以認同。至於較惹爭議的濫用失業綜援問題,我認為任何制度都有優化和改善的空間。根據政府去年年底的最新資料,在20萬綜援個案中,失業個案只佔8.9%,其中40歲至59歲組別的個案更佔了八成,而且個案宗數有持續下跌的趨勢。這顯示大部分綜援個案,都是屬於年老、永久性殘疾、健康欠佳及單親等類別。從數字看來,如果說失業綜援有濫用的問題,問題應該沒有一般人想像般嚴重,而且正在改善當中。
但是,我們較擔心的是,15歲至29歲組別的青年組別受助者,持續領取失業綜援的平均時間已由2007年約4年,增至去年的8年。雖然領取失業綜援的青年個案只有約3 000個,並持續下降,但我們看到有能力的年輕人失去發揮工作潛能的鬥志,哪怕只有100宗、50宗,甚至僅10宗個案,都是令人擔心的事。
一位接受報章訪問的年輕大專失業者表示:“工作是賣知識,而不是‘賣身’甚至‘賣掉人生’”。這句話反映的思想,與所謂“君子不器”的觀點背道而馳。這顯示青年人並非找不到工作,而是有些工作未能引起青年人的興趣,令他們失去工作動機。我們要瞭解青年人面對的困難,尊重青年人選擇工作的自由,政府也應創造更多優質的就業機會,改善青年人的出路。儘管如此,如果有人因為找不到理想工作,依賴失業援助解決經濟需要,這便違背了綜援制度照顧老弱傷殘的原則,違背了香港人奮發向上的精神,是不應該鼓勵的做法。
主席,我認為優化失業綜援的目標,不應聚焦於減少濫用方面,而應務求助人為本,讓失去鬥志的有能力人士,可以一展所能,自力更生,面對自己未來的人生。
所以,我認為應進一步完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這包括加強心理輔導,深入瞭解受助人求職困難的問題所在,以及失去尋找工作動機的原因,給他們多些鼓勵和精神上的支援,增強他們的自信心,改善他們求職時的心理質素,以提升面試表現。
在提供工作類型方面,目前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主要安排體力型的社區工作。對於學歷較高的失業者,當局可考慮提供一些專業實習的機會,一方面緩解業內人士的工作負擔,如同求職實務測試發掘人才,同時也避免衝擊低學歷人士的工作機會。高學歷的受助人投入低技術工作時,當局可考慮以借貸或津貼方式給予求職假期,使他們有時間尋找合乎其學歷和專業的工作,既可照顧他們的感受,也可人盡其才。此外,增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豁免額,也是值得支持的建議。
主席,長遠來說,我認為政府應考慮將失業援助脫離綜援制度,將之設為單獨的制度,不但為求助者提供經濟援助,更從就業支援的角度,投入更多資源,與職業訓練局、勞工處、甚至私人市場等進一步加強合作,令求助者能真正自力更生,為自己的人生創造更多可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