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近年來,市民越來越注重健康,而我們的媒體亦越來越發達,讓保健食品能大行其道。這本是好事,但充斥的產品能否達致稱聲的功效卻無從稽考,市民往往認為這些產品只是維持身體健康的輔助品,加上大部分產品的成分看似天然,因此市民沒有太大的戒心,抱着“唔怕食錯,只怕錯過”的心態來嘗試,不單浪費金錢,更會“禍從口入”。
保健食品的發展迅速,然而政府的監管卻遠遠落後於行業的步伐。在現時的監管機制下,如果保健食品含有中西藥成分,便會受《中醫藥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嚴格監管。不過,如果保健食品不含藥品成分,便只會被視作一般食品,只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監管。該條例只訂明製造商有責任確保其產品適宜市民食用。簡單而言,“食唔死人”便可。
在宣傳方面,雖然保健食品廣告在今年年中起受《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條例”)規管,但條例只以監管疾病和病理情況為主,對廣告的表達手法及功效聲稱的監管均非常寬鬆。廣告上的功效無須刊出科學實證和出處,讓部分保健食品廣告在沒有提供資料來源的情況下可以大學臨床實證或實證數據來推銷保健產品的功效。
根據新論壇在今年7月份所進行的相關調查,從各大報章搜集得來 約200個保健食品廣告中,有22%的廣告並未符合條例要求作出聲稱,反而利用條例中的灰色地帶,使用一些含糊不清的字眼,藉以規避監管。此外,40%的廣告並沒有就產品聲稱的功效提供科學驗證等數據,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至於廣告的表達手法,更是層出不窮,例如以新聞報道形式作為包裝,讓人難以分清是廣告還是新聞報道。我們的調查挑選了一份新聞報道式的廣告,要求市民辨別。結果只有55%市民能分辨出是廣告,極易令人混淆,足見現行寬鬆的制度未能起保障市民的作用。
事實上,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在選購保健食品前,逐一驗證其成分、功效和安全性,只能依靠政府把關。可惜的是,現時相關的政府部門,例如衞生署及食物安全中心,均沒有對保健食品採取嚴謹的監管,更沒有定期進行抽樣檢查,產品的營養和功效聲稱更是不受監管。
如果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此粗疏,不切實執行相關條例,被動地等待接到投訴,甚至是在發生問題後,才後知後覺地進行調查和補救,便猶如把市民的健康當作賭注,亦令制度形同虛設。
因此,我支持李國麟議員提出的議案,希望政府對市面上的保健食品進行更嚴格的檢測、規管,與其他先進社會看齊,採取強而有力的規管措施,包括加強抽樣檢驗,考慮把條例的管制範圍擴大,並堵塞法例漏洞,令資訊更明確。長遠而言,政府更應考慮以更全面的保健食品法例取代《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令保健食品須經註冊和審批等程序,才能推出市場,確保市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