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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檢討《刑事罪行條例》應對電腦罪行
12.02.2015
關注到警方使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條文作檢控的情況,有議員同事質疑條例並非打擊電腦詐騙以外的行為,而且條例描述的犯罪行為廣泛,只要有合理懷疑使用者取用電腦作出的行為有犯罪意圖,已經可以行動,有機會選擇性引用,威脅網絡言論自由。

要分析警方有否不恰當地使用此條文作檢控及應否檢討及修訂這項條文,我們必須首先理解條文的意思。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 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指任何人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意圖犯罪、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即屬違法。

事實上,警方如要向被捕人士提出檢控,及在硏究需要引用哪項法律條文作出檢控前,必定先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況且,最終能否入罪,決定權全在法庭及法官手中,而單在2011年至2013年期間,經法庭被判有罪的個案,亦有114宗,這些數字反映了執法行動是有需要的。香港一向以擁有健全而獨立的司法制度見稱,在司法機構的把關下,筆者難以同意,這些執法行動是不合理,甚至說成是政治檢控。

至於應否檢討及修訂這項條文,筆者則持開放態度。據了解,這項條文已經沿用了超過20年。隨著時代的變遷,有關電腦的罪行已愈來愈多元化,當局有責任確保法例能夠與時並進。但是,如果如部份同事的要求,把條文修訂至只適用於電腦詐騙的話,筆者則認為是過於狹窄。由於有關電腦的罪行繁多,而且可以預期不同種類同形式的犯案手法,只會有增無減。因此,這項條文要針對的犯罪行為,應包括,但不應只限於電腦詐騙。當然,在修訂條文的時候要十分謹慎,小心平衡各方的意見,提高對市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