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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_提名藝術範疇代表以供委任為香港藝術發展局成員
15.02.2017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行政長官可委任最多共十名由十個指明藝術範疇提名的人士為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的成員,任期不超過三年。藝術範疇代表提名推選活動(提選活動)須分四階段進行。在首階段,合資格藝術團體及個人藝術工作者可申請登記參與提選活動。在第二階段,已登記的藝術團體的成員及有關僱員可申請登記為選民,而已登記的個人藝術工作者則自動成為選民。登記選民可在第三階段申請成為候選人,並在第四階段選出代表以供行政長官作出任命。任期由本年一月一日開始的新一屆藝發局的提選活動已於去年五月至十一月進行。為確保申請團體與指定藝術範疇有密切的聯繫,當局就該次提選活動的第一階段實施兩項新規定(新規定),即申請團體必須在二○一六年符合下述條件:(i)主要業務/工作須屬於十個指明藝術範疇,以及(ii)在提選活動展開之日起計的過去三年內曾進行有關藝術範疇的工作或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為何去年的提選活動的已登記藝術團體數目較二○一三年的大幅下跌;有多少個在二○一三年的提選活動中有登記的藝術團體在去年的提選活動沒有重新申請登記及其原因;有何措施令下次提選活動的有關數目增加;

 

(二)去年的提選活動有多少個新登記的藝術團體;有多少個藝術團體分別因(i)未能證明其於過去三年曾進行有關藝術範疇的工作或活動,以及(ii)其他原因(請註明)而未能成功登記;

 

(三)民政事務局(民政局)在過去三年採取了甚麼措施,以及提選活動代理於前年十二月獲委聘後進行了哪些宣傳工作,使藝術團體清楚了解新規定;

 

(四)民政局及提選活動代理在第二階段的提選活動進行了哪些宣傳工作,使已登記的藝術團體的成員及有關僱員清楚了解登記為選民的相關程序,並鼓勵他們登記為選民;

 

(五)民政局會否考慮在日後的提選活動中把新規定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個人藝術工作者,或考慮取消申請團體須符合新規定的要求,以確保藝術團體和個人藝術工作者須符合的申請條件相一致;

 

(六)民政局會否考慮日後容許贏得海外或內地榮譽或獎項的人士,以及擁有認可海外或內地機構授予相關資歷的畢業生登記為個人藝術工作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有意見認為,現時的十個指明藝術範疇的涵蓋範圍並不全面,例如未包括舞台設計及技術,民政局會否考慮檢討有關範疇須否擴闊;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於一九九五年成立,是負責推動本港藝術發展的法定機構。根據《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第3條,藝發局由27位成員組成,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不超過22名其他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附註一)。根據該條例第3條第(4)及(5)款,在該22名其他成員中,行政長官可委任最多十位由指定藝術範疇(即藝術行政、藝術評論、藝術教育、戲曲、舞蹈、戲劇、電影藝術、文學藝術、音樂和視覺藝術範疇)提名的人士。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就十個指定藝術範疇指明團體或個人,參與提名藝術範疇的代表,而代表各藝術範疇的團體或個人,均須是行政長官認為能代表該藝術範疇的。

  

  民政事務局(民政局)一直透過行政安排協助藝術界別進行藝發局藝術範疇代表提名推選活動(提名活動),讓有關藝術範疇提名代表,以供行政長官根據《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考慮委任為新一屆藝發局成員。提名活動每隔三年進行一次。

 

藝術團體的申請資格

 

  二○一○年及之前的提名活動只要求藝術團體在登記參與提名活動時為以推廣藝術發展為宗旨的正式註冊藝術團體(附註二),並最少在該次提名活動展開之日起計一年前成立。二○一○年之前已成功登記的藝術團體會自動符合資格參與下一屆提名活動而不需再次申請。

  

  因應藝發局在檢討二○一三年提名活動時提出的建議,民政局自二○一三年的提名活動起推行了新的措施,逐步調整適用於藝術團體的申請資格,剔除曾於歷屆提名活動登記但在相關藝術範疇已不再活躍的藝術團體,有關措施包括:

 

i)自二○一三年提名活動起,要求已於歷屆提名活動登記的藝術團體,在每次提名活動中提交聲明確認其團體仍繼續以「推廣藝術發展為宗旨」;以及

 

ii)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動開始實施新的申請資格,要求藝術團體的主要業務/工作屬於相關藝術範疇,並在提名活動展開之日起計的過去三年內曾進行有關範疇的工作或活動,確保申請團體與指定藝術範疇有更密切的聯繫,以反映於該範疇具一定代表性。

 

  對於馬議員的問題,我的回應如下:

 

(一)及(二)二○一六年提名活動的第一階段(即藝術團體及個人藝術工作者登記)共有679個藝術團體成功登記(較二○一三年的730個團體減少百分之七),當中210個屬新登記團體;另外有61份由新登記藝術團體提交的申請未獲批准,當中有11個團體未能證明其於過去三年曾進行有關藝術範疇的工作或活動。至於其他團體未能成功登記的原因,主要包括未能證明其主要業務屬於任何指定藝術範疇、並非本港法定組織或根據《社團條例》、《公司條例》、《商業登記條例》或《職工會條例》在港註冊成立並備有規章或正式組織章程、成立不足一年或遲交申請表格等。

 

  至於二○一三年已登記的藝術團體於二○一六年提名活動的申請情況如下:

 

 申請結果

 數目

再次成功登記

469 64%

未有遞交申請

227 31%

由於遲交申請或不符合申請資格等原因(附註三)而未能成功登記

34 5%

總數

730 100%

 

(三)我們過去已透過不同渠道讓藝術團體清楚了解上述的新規定,及為提名活動安排進行宣傳:

 

i)民政局於二○一三年一月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二○一三年提名活動安排時,已公布將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動開始實施新的藝術團體申請資格。此外,提名活動代理在二○一三年提名活動展開前已向曾經參與提名活動的藝術團體發信,通知有關團體上述新申請資格將於二○一六年提名活動開始實施;

 

ii)藝發局於二○一五年八月為檢討二○一六年提名活動的安排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其諮詢文件亦再次提醒藝術團體即將實施的新規定;

 

iii)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動展開前一個月(即二○一六年二月),提名活動代理向所有已登記參與二○一三年提名活動的藝術團體發信,告知有關二○一六年提名活動的安排及申請資格,並邀請他們出席提名活動簡介會及進行登記。有關信件已清楚指明,所有曾參與過往提名活動的藝術團體均須重新進行登記及提交證明文件;以及

 

iv)一如歷屆提名活動,我們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動期間進行了各項宣傳工作,讓藝術團體及個人藝術工作者知悉提名活動的安排及申請資格,包括透過專屬網頁發放提名活動的最新資料;舉行簡介會介紹提名活動的安排;透過新聞稿、電台廣播、信件、電郵和短訊等方式宣傳及發放最新信息,並在多份報章和雜誌刊登有關提名活動的廣告;以及在主要的文化藝術場地張貼海報和宣傳單張。事實上,二○一六年提名活動成功登記的藝術團體中,有超過200個是新登記團體。

 

(四)在藝術團體選民登記階段,提名活動代理除了向所有成功於第一階段登記的合資格藝術團體寄發信件、申請指引及選民登記表格外,亦透過新聞稿、提名活動網頁、宣傳海報、報章和雜誌廣告及電台廣播,鼓勵合資格藝術團體為其屬下成員/僱員登記為選民。二○一六年提名活動共有5 863名登記選民,當中約3 600名透過團體登記。

 

(五)、(六)及(七) 藝發局會於每屆提名活動展開前約一年,諮詢業界及公眾有關該屆提名活動安排的意見,並向政府提供建議。

 

  藝發局曾就新增「劇場及舞台科藝」藝術範疇的建議徵詢該局十個藝術範疇小組,收集到不同意見。藝發局經討論後認為,該局須進一步研究新增該藝術範疇建議的理據,亦須評估該局的長遠發展方向,及可如何支援有關界別的發展,以便作進一步的討論。我們會留意藝發局就新增藝術範疇相關工作的進展。

 

  至於現時分別適用於藝術團體及個人藝術工作者的申請資格日後應否作出調整,我們會因應藝發局為準備下屆提名活動安排時所作的檢討及提出的意見,一併作出考慮。

 

  多謝主席。

 

附註:

 

一‧ 餘下的三名成員為官方委員,即民政事務局局長或其代表、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二‧ 為本港法定組織或根據《社團條例》、《公司條例》或《職工會條例》在港註冊成立並備有規章或正式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三‧ 例如團體提供的活動資料未能證明與申請登記的藝術範疇有直接關係、在提名活動展開之前的三年內並沒有進行相關藝術範疇的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