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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07.11.2019
主席,政府今次提出的《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涉及對《高等法院條例》、《區域法院條例》、《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4項條例作出修訂,以落實司法機構就延長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而提出的建議。

就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司法機構早於2014年已就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展開檢討,並於2016年3月至5月聘請顧問公司就此事進行問卷調查,以收集當時所有在職法官和司法人員,以及其他持份者團體的意見。

在考慮有關檢討結果及顧問公司的建議後,司法機構在2017年12月向政府當局提出了數項建議。主要建議包括:第一,將終審法院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原訟法庭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由65歲延長至70歲,並將土地審裁處成員、裁判官及其他屬裁判官級別的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至65歲;第二,為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法官引入新設的60歲法定酌情提早退休年齡;第三,為土地審裁處成員、裁判官及其他屬裁判官級別的司法人員引入60歲的法定提早退休年齡;及第四,訂明可以酌情延展區域法院法官任期的安排。

主席,面對人口老化及勞動人口萎縮,加上人均壽命延長等因素,延長退休年齡在不同國家及行業可以說是大勢所趨。特區政府亦早已注意到這趨勢,並在2015年宣布由該年6月1日開始,所有新入職的公務員、文職及紀律部隊職系的退休年齡將分別提高至65歲及60歲,其後在2018年更進一步提出建議,延長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政府的公職員服務年期,其中文職職系的公務員可以自願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而紀律部隊職系的公務員則可以自願延長退休年齡至60歲。

因此,司法機構提出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獲得政府、立法會和法律專業團體的廣泛支持,而司法機構也希望有關建議能夠盡早落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去年法律年度的閉幕禮及今年法律年度的開幕禮致辭時均指出,相比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法官的退休年齡過低,未能配合實際情況。提高各級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是吸引兼備司法及專業才能的傑出人才的方法,希望有關的法例可以在今年年中正式生效。

延長法定退休年齡,除了是回應在整體社會人口老化的情況下延長勞動人口退休年齡的大環境外,亦是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招聘困難的獨特問題。眾所周知,司法機構會從法律執業者中,招聘業內成功及有良好聲譽的人士。然而,他們獲委任為法官或司法人員後,不但收入會減少,而且在接受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的司法任命後,更不可以重投私人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的行列,以致造成招聘困難。現時建議延長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可以盡量挽留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讓他們可以繼續以其豐富的經驗及專才服務社會。

正如馬道立法官所言,目前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一般較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官的退休年齡為低。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新西蘭、澳洲等法官的退休年齡,一般都是70歲。因此,現時的制度具有足夠的空間可以延長退休年齡,而這項建議亦令本港的情況更接近海外司法管轄區,從而增加本港的吸引力,以便招聘更多司法經驗及專業知識較豐富的司法人才。

此外,延長退休年齡亦能減低現時司法人手短缺問題進一步惡化的情況。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在現時法官及司法人員的218個職位中,有62個空缺,空缺率接近三成。在未來3年,將會有32名法官及司法人員達到原本的法定退休年齡。如果不能夠延長他們的服務年期,相信難免會進一步加重目前司法機構各級法院所面對沉重的工作壓力。

另一方面,今次的建議也有其他值得關注的地方,例如延長法官退休年齡會導致窒礙司法人員事業的發展,以及法官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便希望提早退休的問題。關於前者,由於只涉及非常少數資深的司法人才,而且考慮到司法機構一直存在招聘困難,故此應該不成問題。至於提早退休的問題,我也同意政府的建議,引入須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以及只有基於特殊理由才可酌情批准提早退休的安排。

主席,針對目前的社會狀況,大量暴力行為的衝擊導致有大量違法的示威者和暴徒被警方拘捕及起訴,所以更需要司法機構提高效率處理。只有作出合適的裁判及量刑,才能令社會,特別是暴力活動的組織者及參與者得到法律制裁,並及時向社會和違法者傳達社會重視法治及貫徹法治原則的信息,以及讓司法機構充分履行社會職能和責任。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二讀,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