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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逢國議員就釋放工業大廈空間予文化藝術及體育發展提出的簡單要點
22.06.2017
隨着本地工業式微和北上,現時工業大廈內的租戶已甚少從事傳統工業;相反,因商廈租金高企,不同類型的行業逐漸轉移至工廈營運,當中不乏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利用工廈進行創作、培訓、練習或是表演等用途。根據《2014年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報告》,越來越多經濟活動及新興行業選擇使用工廈的空間(包括:文化創意藝術工作室等),而該等列為「其他用途」的活動及行業佔用現時工廈約5.1%的樓面面積而該百分比有上升趨勢。

然而,特區政府並沒有正視到工廈使用情況的轉變,工廈政策沒有隨着社會實際的演變而有所變更,工業用途的定義一成不變,文康團體多年來都是在灰色地帶經營,在申領牌照等方面,也面對一定的困難。

而自牛頭角迷你倉發生大火後,發展局及地政總署就工廈違契用途加強執法,不少文化藝術和體育團體收到警告信,指其違反地契條款,需於限期內作出糾正,令他們無奈遷出或結業。業界生存的空間不單未得到放寬,反而愈加受到擠壓。

工廈空間對促進本地創意產業及文化藝術發展的重要作用,就如何放寬工廈用途的限制,釋放工業大廈空間予文化藝術及體育界使用,本人提出以下的建議:

1. 考慮按樓層、按使用用途所帶來的風險放寬用途限制

若工業大廈內沒有危險倉庫或高危的工業運作,當局應考慮按樓層放寬用途限制,例如五樓以下,因面對的消防風險較低,安全系數較高,故應可全層允許作非工業用途,供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使用。

另一方面,在放寬工廈用途之時,也可考慮按其用途所帶來的風險作評估。以文化藝術為例,用於創作及排練的工作室,使用者較熟悉場地,可容許使用工廈較高的樓層;提供小型表演或藝術教育的工作室或場地,則限制於工廈的較低樓層;而進行大型表演或活動的場地,則需使用工廈一樓或地下的單位。這一方面促進工廈的多元發展,也顧及公眾安全。

2. 在增加消防條件的情況下 就工廈的申請予酌情處理

在申請牌照或改變單位用途時,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面對其中一個困難是往往因消防問題而遭拒絕申請。本人明白,工廈的使用需考慮消防、公眾安全等問題,但若有關團體若能採取措施,滿足一些消防的規定,加強消防安全,如:增加消防設備、加設消防的指示、定期進行消防的演練、設立消防安全主任、有充足的消防指引及講解等,有關當局應考慮作彈性處理,酌情批准這些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的申請。

3. 放寬政府工廈用途限制,容許作文化藝術及體育用途

現時政府轄下管有六幢工業大廈,當局可考慮以這些政府工廈作試點,透過修訂有關的地契及分區計劃大綱圖,將文化藝術及體育界的使用需要(包括:表演場地、藝術敎育場地、康體場地、體育培訓室等)納入其中,供業界租用,為業界提供更多可發展的空間。

4. 免收在一般情況下發出豁免書以容許作文化藝術及體育用途所須徵收的豁免書費用

工廈單位業主如欲使用其單位作有別於有關地契准許的用途,可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容許擬議用途,但一來,申請短期豁免書的程序繁複,二來,業主也須繳付豁免限制費用或補地價費用和行政費,故難以吸引業主申請。故此,本人建議政府參考推動創新科技的做法,免收工廈單位業主將單位改作文化藝術及體育用途的短期豁免書之費用,並簡化申請程序,鼓勵更多業主將單位改作文化藝術及體育用途,供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使用。

5. 檢討工廈政策 放寬工業用途定義

長遠而言,政府應考慮到現時工業大廈實際的使用情況,檢討目前的工廈政策,放寬「工廈用途」的定義,將文化藝術及體育用途納入其中,讓業界可合情、合理、合法地於工廈營運。

6. 暫緩執法工作 延長寬限期

在放寬工廈單位用途之前,當局應暫緩一些無即時危機租戶的執法工作,對一些風險較低,從事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工作的租戶,應考慮從寬處理。同時也應檢討現時的執管行動,給予合理的寬限期,讓受影響的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有更充裕的時間將單位還原,或是另覓場地繼續運作。

7. 放寬海外及內地文化及體育界人士入境參與本地活動的簽證安排

為方便海外及內地人士來港參與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活動,促進交流,本人建議簡化或豁免獲邀的外地或內地相信人士申請工作簽證的安排,如:不收報酬、時間短和非牟利性質活動可豁免申請或快速審批工作簽證,若活動場地位處工廈,當局也可考慮酌情處理有關申請。

立法會議員(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馬逢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