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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殘疾人士參與文化康體活動 (一)
05.12.2013
《殘疾人權利公約》已經在香港生效數年,其宗旨是要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令他們不會因為身體上的限制而構成他們融入社會的障礙。筆者認為,政府的政策,不應只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尊重殘疾人士權利的角度,審視他們需要的支援措施。

事實上,《公約》表明締約國認同殘疾人士有權參與各項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活動。但從文化角度去看,香港目前欠缺一套完整的文化政策去支援殘疾人士參與文化藝術活動。以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為例,簡單如:如何購買門券、如何到達場館、如何通過口述影像或視形傳譯去觀賞作品等,都是殘疾人士需要考慮的事情。

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興建中的西九文化區落實無障礙政策,並提升現有場館的硬件配套,例如改善硬件設計、配備字幕、手語、口述影像、觸感圖等,在視覺、聽覺及觸覺方面作出適當的配合。

再看看展能藝術家及共融藝術團體的情況,在現行的政策下,展能藝術被政府視為小眾,共融藝術團體要與其他藝團在同一原則和標準下,競逐資源,很難得到恆常的資助,令他們只能靠個別項目申請到的資助或籌款去支撐運作。其實,展能藝術旨在讓殘疾人士通過適當的栽培,從而建立自信。因此,我們不應將殘疾人士的基本需要轉化為競爭。反之,政府要制訂共融藝術發展的策略,改變「件頭式」的資助模式,增撥額外的資料,提供專項的撥款,給予參與者和共融藝團恆常及適當的支援,例如:提供練習場地,令殘疾人士真正平等地參與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