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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_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舉辦的游泳訓練班
08.02.2017

以下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名額長期供不應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康文署於各公眾游泳池場館為不同類別人士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i)名額及(ii)報名人數超出訓練名額的倍數(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表一
財政年度:

公眾游泳池場館

為下列類別人士舉辦的游泳訓練班:

成年人

兒童或
青少年

長者

殘疾人

i

ii

i

ii

i

ii

i

ii

 

 

 

 

 

 

 

 

 

 

(二)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康文署分別於各公眾游泳池場館的普通泳池及暖水泳池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i)名額及(ii)報名人數超出訓練名額的倍數(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表二
財政年度:

公眾游泳池場館

在普通泳池

在暖水泳池

舉辦的游泳訓練班

i

ii

i

ii

 

 

 

 

 

                                

(三)康文署以何準則決定分別於夏季(四月至十月)及冬季(十一月至三月)期間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數目;

 

(四)康文署會否考慮於冬季使用公眾游泳池場館的暖水泳池舉辦更多游泳訓練班;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康文署會否考慮為長者及殘疾人士舉辦更多游泳訓練班;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康文署以何準則甄選游泳訓練班的教練;有否制訂合資格教練名冊;如有,相隔多久更新該名冊一次;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康文署取消的游泳訓練班的數目及原因;康文署有否向已預留時間教授該等訓練班的教練發放教練費或其他補償?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康文署一向致力推廣「普及體育」,並透過轄下各區康樂事務辦事處為區內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康樂及體育活動。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康文署於各公眾游泳池場館為不同類別人士舉辦游泳訓練的名額資料載於附表一,而每年於各公眾游泳池的普通泳池及暖水泳池舉辦的游泳訓練班的名額資料載於附表二。

 

  現時,康文署舉辦的游泳訓練班是採用先到先得或抽籤的報名方法。如以先到先得方式報名,電腦系統會在額滿後停止接受申請,因此並沒有超出報名名額的記錄。如以抽籤的報名方式,市民可遞交一張選擇填報多個泳班的表格,而中籤者只可獲分配其中一個名額,因此報名總額並不能反映不同泳班的實際需求。康文署並沒有備存超出報名名額的記錄。

 

  康文署為兒童、青少年及成人舉辦的游泳訓練班,殘疾人士均可報名參加,而長者也可參加成人游泳訓練班。同時,康文署亦舉辦特別為長者及不同殘疾類別人士而設的游泳訓練班。

 

(三)、(四)及(五)康文署轄下各區康樂事務辦事處為區內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康樂及體育活動,服務對象涵蓋不同年齡及不同體能和需要的市民,當中包括長者及殘疾人士。每年為長者及殘疾人士而設的游泳訓練班數量,及於夏季、冬季和在暖水游泳池舉辦的游泳訓練班數量,是經詳細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及獲有關區議會通過而安排。

 

  每年各分區辦事處在策劃來年的活動項目及數量之前,會檢討過去一年所籌辦活動的情況,同時亦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區內不同年齡人口組別的數字、地區人士如長者及殘疾人士對康體活動的需求、區內康體設施的供應包括暖水游泳池、過往各項地區康體活動的受歡迎程度、個別體育運動的發展趨向、與及體育總會、地區體育會和區議會的意見等,才整合未來一年地區康樂體育活動計劃(包括游泳訓練班),以確保所舉辦的活動種類、數量及質素能符合地區人士的需求。此外,每年各分區的康體活動計劃亦必須提交相關區議會審議及撥款。康文署會繼續密切檢視有關的需求,以提供適切的游泳訓練班數目。

 

(六)現時,康文署會聘請持有相關體育總會所簽發或認證的教練證書的人士教授相關的康體活動,包括游泳訓練班,並備有兼職教練登記冊以確保在有運作需要時,有足夠符合資歷的人手協助推行相關活動。有關教練的資料會儲存在中央管理的「兼職工作人員管理電腦系統」內,當需要聘任教練時,負責的職員需參照電腦系統排列的名單,按序聯絡有關教練洽商聘任事宜。康文署每年均會檢視教練名冊內的資料,並會適時更新。

 

(七)康文署於二○一四至一五、二○一五至一六及二○一六至一七財政年度,取消的泳班數目分別為五十九班、八十班及五十八班,主要原因是收生不足。在決定取消活動後,康文署會盡早或按康文署與教練簽訂的「兼職合約僱員的僱傭合約」的規定,於不少於七天的時間內通知教練,而康文署會按教練實際提供服務的時數發放薪金。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