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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_開放學校運動場地及設施以供社區團體借用
29.06.2016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早前委託香港浸會大學體育系教授進行了一項研究,結果顯示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法國、英國、內地、台灣及日本)均訂有開放學校運動場地及設施以供社區團體借用(外借)的政策,而此舉一方面可令閒置的運動設施得以善用,另一方面有助於推廣運動和加强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該項研究又發現,香港的學校外借閒置運動場地的比率偏低:僅有23%的受訪中小學訂有外借運動場地的政策,另有五成多學校表明不外借該等場地。此外,受訪學校認為最能鼓勵學校外借運動場地的建議包括:(i)政府向外借運動場地的學校提供額外資源、(ii)政府解決有關的法律責任和保險問題,以及(iii)政府出資改善有關學校的保安水平。有團體指出,本港的體育及文化團體長期面對場地不足的問題,因此政府應鼓勵學校外借運動場地及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全港官立及津貼中小學,在過去三年於周末外借運動場地及設施的統計數字;

 

(二)鑑於政府的政策是鼓勵學校在課餘時間外借校內場地及設施,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評估該政策的成效;

 

(三)教育局會否提供經濟誘因(例如提高津貼學校分攤外借運動場地及設施所獲租金收入的比例,以及容許官立學校分攤該等收入),以鼓勵更多學校外借場地及設施;

 

(四)鑑於有學校表示,學校對外借運動場地及設施抱保留態度的原因之一,是此舉引致的法律責任和保險問題,教育局能否統一為外借場地及設施的學校購買有關的法律責任保險,以減少學校的憂慮;及

 

(五)教育局會否向外借運動場地及設施的學校提供一筆過資助,以改善校內保安水平,從而減少學校在保安方面的憂慮?

 

答覆:

 

主席:

 

  就馬逢國議員的提問,現謹覆如下:

 

(一)在推行的校本管理情況下,學校享有更大的自主權,靈活地管理校務和運用資源以配合學校整體發展和學生需要。現時學校一般會按個別情況,例如環境配套、學生使用情況等,自行審批外界人士或機構租用校舍設施的申請。教育局並沒有定期統計有關數字。

 

  為更了解現時「學校對外開放校園設施」的情況,教育局最近向全港中小學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超過80%學校曾於二○一四/一五學年在課餘時間對外開放校園設施予不同團體或機構使用,當中包括家教會、舊生會、辦學團體和非牟利團體等,以進行不同的活動。

 

(二)在現時校本管理的情況下,學校管理層在決定開放學校設施時需配合學校整體發展計劃,並考慮環境設施、學校運作和學生需要,務求提供一個安全及有利的環境讓學生學習。因此,有關「學校對外開放校園設施」的措施並不能透過評估準則以決定成效。

 

  另外,現時本港一般的中、小學設施採用簡單和多用途設計,當中包括籃球場、有蓋操場、禮堂、學生活動室等,以配合學校推動全人發展課程及多元化活動。在籃球場(亦即多用途球場)而言,除了一般體育課堂外,學校亦安排不同活動如制服團體步操訓練或文化表演等於此場地進行。另外,大部分學校會於課後和週末時間使用校內設施,舉行不同的課外活動,例如在籃球場進行體育訓練/校隊訓練、在課室和禮堂進行樂團演奏訓練/表演和宗教活動等。學校亦會安排不同團體在校內有蓋操場擺放與教學相關的展覽,例如民政事務局「M」品牌活動巡迴展覽、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學校運動教育計劃、衞生署「健康飲食在校園」等。因此,現時學校的運動設施是以多用途方式使用。

 

(三)政府一向鼓勵學校盡量開放學校設施,讓社會機構租用校舍,作為一項加強學校及社區合作的措施。教育局透過多方渠道,當中包括向全港中、小學發出通告、日常與學校及學校議會的溝通等,鼓勵學校在沒有影響整體運作及學與教的情況下開放設施予公眾團體,尤其是非牟利機構,例如福利服務和青少年活動等,作為對社區服務和活動的支援。學校一般會制定租用校舍收費政策,並確保政策獲得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同意,以及不會妨礙學校正常運作為原則。學校應盡可能根據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向租用者收取費用。儘管如此,學校亦可根據活動的性質和目的,例如:考試、非牟利制服團體活動或非牟利慈善機構及宗教團體活動等,調整收費或豁免整筆收費。

 

(四)現行綜合保險計劃保障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身為物業佔用者及/或地主及/或業主的公眾責任。如學校將校舍/設施借予校外團體舉辦活動,在租借期間有參加者因學校的設備引致受傷,而意外成因由學校疏忽所造成,屬綜合保險計劃下的「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不過,綜合保險計劃並不保障校外團體在學校舉辦活動時因疏忽導致意外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教育局亦不應運用公帑為有關團體提供責任保險的保障。教育局已透過通告,提示學校在租借校舍/設施予校外團體舉辦活動時,應提醒這些團體為其活動自行購買足夠及適當的保險(包括公眾責任保險),並承諾向學校賠償因其行為或疏忽導致的所有損失、費用及開支。教育局亦在學校的行政手冊中清楚說明租用校舍應注意事項,讓學校適當地處理向公眾團體借出場地的安排。

 

(五)政府向公營學校提供的資助主要用於學校的日常營運開支,受惠對象應是學生。學校有責任確保校舍內的人員、財物及設施獲得足夠的保障。在開放學校設施予校外團體前,應與有關團體商討校舍保安事宜,如涉及額外支出,學校應根據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向租用者收取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