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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_打擊炒黃牛活動
21.03.2018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6條訂明,如門票是授權進入根據該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任何人以超過該場所的東主或管理人或該場所內所舉行的活動的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俗稱「黃牛票」),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以供出售,或遊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俗稱「炒黃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據報,一場定於今年五月在香港文化中心舉行的音樂會的門票在今年二月一日公開發售時間開始後的十分鐘內即告售罊。隨即有人在網上放售該音樂會的門票,每張原價1,080元的門票索價逾12,000元。然而,根據《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第172D章)第2條,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理的場所(包括香港文化中心)不屬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因此上述「炒黃牛」活動不受第172章第6條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警方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採取了甚麼措施打擊「炒黃牛」活動;

(二)過去三年,每年警方接獲多少宗有關「炒黃牛」活動的舉報;在該等舉報當中,有關人士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一般懲罰分別為何;

(三)會否考慮提高「炒黃牛」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將康文署管理的場所納入規管範圍,以更有效打擊炒黃牛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警方在二○○四年曾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關於「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名,拘捕十名懷疑「炒黃牛」人士,過去三年,警方有否援引該條文對涉嫌從事「炒黃牛」活動的人士提出檢控;如有,定罪個案的宗數,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一般懲罰分別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康文署會否協助活動籌辦人以實名制方式出售門票,以杜絕「炒黃牛」活動;如會,提供的協助詳情為何;康文署會否考慮提升城市售票網的系統,增添以實名制方式出售門票功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後,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綜合回覆如下。

  就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獲發牌照的公眾娛樂場所,任何人以超過活動舉辦機構所定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展示或管有活動門票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

  警方一直十分留意非法炒賣門票的活動,當知悉有關情況或接獲有關舉報後會作出跟進,並會視乎個案情況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放蛇」行動等,以打擊非法炒賣門票活動。警方沒有備存問題第(二)及第(五)部分要求提供的資料。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場地根據《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第172D章)無須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並由康文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管理。

  康文署為遏止炒賣門票,在處理經城市售票網售票的熱賣節目的票務安排時,該署會與主辦機構商討,將有關節目在門票公開發售首天的購票限額設定為每人每次限購二至十張不等,並限制使用同一信用卡在網上可購買的門票數目,讓更多市民有機會於門票公開發售首天購得有關節目的門票。每當有大型節目開售,各售票處亦會因應情況,預早安排人手控制人流和制定合適的排隊措施。有關康文署場地在活動舉行期間亦會加派場館職員和保安人員在場館範圍巡查,如發現有人將所購得的門票在場地管轄範圍內進行交易及轉售等行為,場館工作人員會制止這些活動及勸諭有關人士離開,並在有需要時知會警方協助處理。康文署及城市售票網的系統承辦商亦不時檢視售票情況,以及持續加強網上售票系統的功能,阻截以不當程式瀏覽及購票的活動,並由二○一七年三月起推出加入新防偽特徵的門票,進一步加強門票的安全性。

  城市售票網的「售票條款」及「購票人士須知」已列明城市售票網從未授權任何人士,在指定場地或渠道外以其他方式發售城市售票網門票。從非正式渠道購買未經授權的門票不但會助長炒賣門票活動,亦有一定風險。政府一向呼籲市民應從正當的售票途徑購票,以免受騙而招致損失。

  政府亦會繼續密切留意門票銷售情況,以打擊非法炒賣門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