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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議案:還學生快樂童年
06.11.2014

代理主席,我非常感謝田北辰議員提出這項議案。雖然我們延遲了很久才進行辯論,但我仍然認為這項議案非常有意思。

 

代理主席,曾幾何時,很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是他們能夠接受正常教育,更重要的是他們能健康快樂地成長。不過時移勢易,今天很多父母的願望已不是這樣單純,更多的是望子成龍,誓要子女“贏在起跑線上”。剛才很多同事提到教育制度的問題,而我則希望從學生或兒童的處境作為切入點,談談我的觀察,希望社會注意到,讓兒童玩耍對快樂童年的重要。

 

社會越來越富裕,父母教育水平也越來越高,生育率長期偏低,現今的小朋友已經越來越矜貴。他們不再是天生天養,而是嬌生慣養。近年出現很多名詞,例如“怪獸家長”、“直升機家長”、“虎爸”和“虎媽”,這些負面的標籤,反映出不是父母不緊張,而是過於緊張子女而衍生的社會現象。

 

很多時候,子女活在父母的主觀意願之中,年紀小小便要過着非常忙碌的生活。除了正常上學之外,還得參加各式各樣的興趣班,學習琴棋書畫、外語和運動,盡量考取更多證書,練得“周身刀”,目的不外乎是得到名牌小學的入場券;之後還得應付繁重的功課、考試和補習。原本應該快樂而無憂無慮的童年,就是這樣匆匆度過。早前有一個電視節目訪問一名小學生,他稱因為測驗只有97分而不快樂,表示未能得到滿分會令父母失望。

 

上述的“生活”究竟是小朋友自己想過的,還是家長希望他們過呢?今天的小朋友學習不再愉快、上興趣班也不為興趣、家長亦沉醉於將子女和其他人的子女比較,小朋友之間的競爭,變成家長之間的較量,沒有多少家長願意聆聽子女的意願。我們是否有必要讓小朋友承受如此沉重的壓力呢?

 

代理主席,雖然從家長的角度出發,他們只是希望子女可以好好裝備自己,免得長大後落後於人,但反過來看,子女失去應有的愉快、無拘束的童年,其實非常可惜。作為父母,當然不應該視子女為自己的財產,更不應視之為自己的複製品,給予過高的期望和太大的壓力,反而應該給予他們更多自由和空間,多考慮他們的需要。

 

我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兒童有玩耍、休息和閒暇的權利。玩耍不是罪過,《兒童權利公約》亦肯定了兒童這方面的權利,包括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參與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但是,智樂兒童遊樂協會在本年4月的綜合調查發現,超過60%家長在過往3個月,每星期少於一次帶子女到遊樂場遊玩;亦有25%家長表示過去3個月內,未曾帶同殘障子女到遊樂場遊玩。我們小時候經常流連的公園,對於今天相當一部分的兒童來說,就如奢侈品一樣。

 

代理主席,帶小朋友玩樂,參與不同的文化和藝術活動,是非常重要的。可惜的是,在現時的競爭環境下,參加文化藝術及康樂活動,都被視為學業成績比拼的一環,小朋友未必真正享受到當中的樂趣。事實上,讓兒童真正享受課外活動,度過一個愉快的童年,對建立健全的心智、體能發展等,是非常重要的。

 

說到兒童的文娛康樂活動,我們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擔當十分重要的角色。康文署近700個兒童遊樂場,很多是小朋友流連忘返的地方,但針對兒童遊樂場的用家,康文署有沒有融入或吸納小朋友的意見,增加一些他們喜歡的設施呢?有報道指,我們成長年代很喜歡的韆鞦,已經越來越少。對於一些殘障兒童,公園的設施能否切合他們的需要?我明白,政府很難事事都要聽取兒童的意見,但我認為,處理與兒童有切身關係的問題時,政府應多理解他們的感覺和想法。

 

此外,貧富懸殊惡化的社會趨勢亦令香港的貧窮兒童問題日見嚴重。過往有不少調查亦發現,很多貧窮家庭無法為子女安排一些好的暑期活動,當中最主要原因是費用太高昂。如果因為經濟原因,令兒童失去參與康樂文化活動的機會,是十分可惜的。故此,我認為康文署或志願機構應可以針對一些貧困的兒童,提供更多康樂文化活動。

 

代理主席,我相信,讓兒童快樂成長、不盲目採納扭曲的教養方法和社會價值,停止過度的催谷,是父母給予子女最好、最珍貴的禮物。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田北辰議員的議案及其他修正案。